| | 挂牌督办期间,暂停审批项目环评 | | 日期:2010-12-15 作者:李博 来源:中国环境报 | | | | 山西省政府近日向各市政府下发《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山西省范围内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拒不办理督办事项,互相推诿,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对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经山西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办法》要求,挂牌督办按程序进行,由山西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山西省环境监察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山西省环保厅对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核审;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送达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个月。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环保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挂牌督办期间,山西省环保厅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暂停发放,换领排污许可证。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山西省环保厅对这一地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停止环评审批,并在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并直接办理该案件。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实施停电、停贷、停运等限制措施。拒不办理督办事项,互相推诿,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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