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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2011-04-20 10:31:5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45次 评论:0
补充特性鉴定 加大处罚力度  
 
日期:2011-03-21  作者:张俊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北京报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条例》条文由74条增加到101条。

  修订后的《条例》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化工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虽然不是危险化学品,但是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了危险化学品也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

  修订后的《条例》还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同时,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的规定,有限制地适度放开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

  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如《条例》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

  此外,执法实践中也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

  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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