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91226
【实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章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七全国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