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下午,武汉染料工业园在拆迁厂房时发现两个旧钢瓶内共存有160千克环氧乙烷。虽然在环保、安监等多部门精心组织、紧密配合下,这一重大安全和污染隐患被排除,但是,近来频发的各类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在拷问我们的各项预警机制是否完善,更在责问我们的各项执法工作是否落到实处。
[新闻事件]工业园现两罐环氧乙烷
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迅速处置化险为夷
8月4日,正在实施搬迁的湖北省武汉染料工业园在组织拆迁其中一栋厂房时,发现两个曾盛装环氧乙烷的旧钢瓶,随即向属地主管部门硚口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立即向区环保局通报,两部门当即会同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到园区进行现场查看。
8月5日,硚口区环保局向武汉市环保局专题报告了有关查看情况。武汉市环保局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随后迅速向武汉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了《关于武汉染料工业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告》。
据现场检查发现,这两个盛装环氧乙烷的旧钢瓶,是1994年原武汉染料厂用于分散黄棕烷基反应的原料,每瓶购入时为250~300千克,后因此产品停产即闲置遗留至今。
据检测,两个钢瓶内共剩有160千克环氧乙烷。存放地距工业园区东边武汉有机二分厂120吨二甲苯罐区仅30米处。由于闲置钢瓶内盛装的危险化学品,如受高温和无序施工等影响,极有可能导致钢瓶发生爆炸,进而可能引发邻近的武汉有机二甲苯库连锁爆炸的次生环境安全事件,如不慎流失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按照武汉市、硚口区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要求,市、区应急办、安监、环保、质监、公安、消防、医疗和市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等部门,以及葛化集团等企业和省市化工专家组成应急小组密切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在处置前,他们明确分工,公安和消防部门对闲置钢瓶加强警卫,并在300米范围内设置警戒,划定禁止施工作业区,严禁区域内人员携带火种,严防盗窃事件发生;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及时到达指定位置待命;同时,由中石油吉林化工环氧分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市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的化工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也到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特性,如操作处理不当,对人身和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难以预料。此次处置时按预定方案,充分考虑其特性,首先将两个钢瓶转移至空旷地带,然后用冰块包围两个罐体约1小时,经检测,罐内环氧乙烷已低于10℃以后,再用防爆工具采用卸压方式打开阀门,让环氧乙烷流出与水溶合。
为确保万无一失,他们还分别在5米和10米距离设置水枪喷出雾水稀释空气,以防环氧乙烷泄漏。经过近3个小时的处置,待罐内残留的环氧乙烷彻底稀释溶解,再经测爆仪检测无危险后才解除安全警报。
经过近3个小时的处置,待罐内残留的环氧乙烷彻底稀释溶解,再经测爆仪检测无危险后才解除安全警报。
[相关链接]威力是天然气的5倍
环氧乙烷是一种生产原料,常温下为无色易燃气体,需在10℃以下才能施工操作,而当日温度近40℃,一旦泄漏爆炸,威力是天然气的5倍,扩散距离能达到150米。其危害和影响及潜在的环境风险极大。
因环氧乙烷易燃易爆,被广泛应用于军事武器。美国在越南战争期间使用的BLU—82巨型炸弹内主要成分就是液态环氧乙烷,其杀伤力巨大,相当于小型核爆。海湾战争期间,美军使用同类型炸弹GBU—28攻击伊拉克巴格达一防空洞,造成超过1000名平民丧生。
暴露出哪些问题?
此次闲置危化品钢瓶虽被迅速成功处置,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显而易见。
企业责任主体安全意识缺失
这两个盛装使用过的环氧乙烷钢瓶,从1994年原武汉染料厂分散黄棕产品停产后就闲置至今,时间长达16年之久,而企业视而不见、不以为然,对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从未提起,未引起丝毫警惕,可见其安全意识、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如纸上谈兵。
安全监管存在明显漏洞
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来,国家和省、市、区逐步加大了对辖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排查力度。虽然武汉染料工业园于2008年12月宣布破产,2009年11月开始拆除,但此次事故表明,至少对这家企业的检查仍存在疏漏、留有死角,说明执法监督工作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
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力度不够
虽然国家早已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对企业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对安全事故源头的防治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尤其是对一些类似武汉染料工业园已经和正在改制、破产、搬迁企业的学习、宣传、执行还存在空白。
同时,由于一些企业存在重赢利、轻安全或存有临时思想,对安全生产一直重视不够,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环保工作的开展,出现了不该出现的事情。
如何加强防范与问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面临着拆迁。如何防范企业拆迁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应成为环保、安监等部门一项重要工作。江苏省南京市近日发生的爆炸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7月28日上午10时许,现场拆迁施工人员在原南京塑料四厂厂区场地平整施工中,挖掘机械违规作业碰裂地下丙烯管线,造成丙烯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后发生爆燃。爆炸地原南京塑料四厂瞬间变为火海,蘑菇云般的烟柱腾空而起。在强大的气浪冲击下,方圆1公里内的闹市,一片狼藉。
截至8月4日,据南京官方统计,共有13人在此次事故中丧生,120多人住院治疗,包括14名重伤者。同时,超过4300户居民遭受财产损失。
事后,南京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因违规转包使得整个拆迁工程不能在安全拆迁的要求和监督下进行”,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加强企业安全源监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企业的环境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企业是环境安全事件防范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注重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和内部安全整治的责任,不能有麻痹思想,更不能存丝毫侥幸心理。要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组织体系,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
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均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环境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企业法人要不断加强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监管部门要彻查隐患
要结合最近相继开展的安全生产和环保专项整治及大检查等活动,对辖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别是对正在搬迁和正准备搬迁的涉危企业的安全措施逐一开展认真排查,完善化学品警示标识,健全资料档案,对一些停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要提出处理意见,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消除安全死角和隐患。
要根据当前夏季高温、暴雨等自然灾害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搬迁和储存时潜在的危险性加大的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因施工不当或温度太高而引发灾害事故,坚决遏制一般污染和伤亡事故多发的势头,坚决杜绝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纪检监察强化问责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突发安全事件往往是事后补救,而非事前预防,要做好防范安全工作,强化问责机制是一个有力武器。因此,在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办法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