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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帕尔判决的四个问号
2011-04-09 02:49:2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22次 评论:0
博帕尔判决的四个问号
日期:2010-08-17  作者:张俊 见习记者 李源  来源:中国环境报
 

直到今天,从博帕尔事件中泄漏的有毒物质仍然污染着当地的土壤和水源

                                                     人民视线供图


印度民众纪念博帕尔惨案中的死难者。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俊 见习记者 李源


    从1984年印度博帕尔惨案发生,到2010年7名印度籍高管被判刑,时隔26年。


  55万受害者用26年时间,等来了部分责任人最长两年刑期的判决。


  西方有一句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这迟来26年的判决,是否正义?


  近期,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博帕尔事件给我们哪些启示,敲响了怎样的警钟?

 

  本报记者近日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进行了采访——

   一问:判决为什么来得这么迟?


    博帕尔案件为何在事故发生26年后方宣判?林灿铃认为,与多方面因素有关。


  环境案件具有“潜在性”


  “首先,这与环境污染案件自身的特点有关。”林灿铃谈到,环境污染案件具有复杂性、长久性的特点。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危害性很大,潜伏期很长。在短期内,人员的伤亡、水土的污染表面上形成了一个常数,可以估算。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污染都是一个变量,还在不断累积、扩张。它对水源、土地乃至人类后代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难以估计的。


  环境污染案件的这一特点,在国际法上被称为“潜在性”。这种“潜在性”使得环境污染案件审理起来困难重重。这在法官的面前摆出了一道道难题。林灿铃说,“这起案件即便不是发生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它的审理也绝不简单。”


  林灿铃以特雷尔冶炼厂案为例,解释了这种情况。他说,在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争端双方是美国和加拿大,争端的解决花费了近半个世纪。


  ■新闻链接


  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发生在加拿大,受害者是美国。


  1896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建造了一个铅锌冶炼厂(距离美国边界十余公里)。从建成以来,这家企业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1903年,硫化物释放量竟高达每月1万吨。


  在以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最终,案件在1941年得到裁决,共历时45年。


  案件波及面广

  


  “除了环境污染案件本身潜在性的影响,印度博帕尔案本身的波及面就非常广,这对案件的审理又带来许多困难。”林灿铃说。


  林灿铃说,几十万人受害说明问题有多严重。仅是对受害人的统计,伤害程度的确认分类就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更不用说确认土壤的改变程度、河流受污染的范围这些“看不见”的损害。这么多人的伤亡,这么大范围的损害,意味着博帕尔案不是几天、几个月就能审明白的。


  责任主体关系复杂

 

  博帕尔案主体关系的复杂性也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一个重要原因。1984年,事故发生在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UCIL)在博帕尔开设的农药厂,而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联合碳化物公司(UCC)在印度的子公司。当时,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的控股情况是美方UCC控股50.9%,印度政府和民众持股49.1%。


  因此,在事故发生时,博帕尔农药厂是美国一家跨国公司在印度所设子公司下属的工厂。事故发生后,工厂的归属问题又出现了新的变化。


  1994年,印度最高法院允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将所持印度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出售。博帕尔工厂也被卖给了一家印度公司。1999,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被美国陶氏化学公司收购,等于母公司也换了主人。


  “这个案子中,主要存在两层关系。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和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是母子关系,印度子公司和博帕尔农药厂是隶属关系。”林灿铃说,博帕尔案件主体复杂的主要原因是:不仅存在着两重关系,在事故发生后,这两重关系还在不断变化,这也给审判时理清责任主体带来不小的麻烦。

 

    二问:判得为什么这么轻?

 

    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地方法院判定8名“毒气泄漏事故直接负责人”有罪,判处其中7人(另1人已经去世)两年有期徒刑后,立即引起印度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


  大批当年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亲属在博帕尔地方法院外示威,认为法庭对责任人量刑过轻,并认为当局耗费如此巨大的时间成本进行调查和侦讯,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两年刑罚的判决,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对死者和生者都不尊重。


  那么,此判决是否如公众认为的那样判得过轻呢?林灿铃说:“我们不能用太重或太轻来划分,而应该问判得准不准?”


  林灿铃认为,目前受害者和印度民众不接受、不满意此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时任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首席执行官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庭受审,而只对印度籍的责任人进行了判决。


  追溯案件的诉讼过程,林灿铃认为其中有几个要点非常重要:首先,印度政府在上个世纪80年代,曾代替受害国民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被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


  此外,环境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非常看重GDP。1972年,时任印度总理的英地拉·甘地曾说:“贫穷是最大的环境问题”。印度要解决国民生存问题愿望之强可见一斑。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近几十年来大力引进外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即是当年印度引进的一个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印度政府在处理博帕尔事件时,曾有一个非正式意见,即“不影响投资环境”。


  “印度担心处理重了会影响投资环境。有此顾虑,此判决也就可以理解了。”林灿铃说。

 

    三问:反差为什么这么大?

 

    最近,在美国墨西哥湾发生BP公司漏油事件后,美国朝野几个月来紧咬BP不放,强调要对企业及其公司总裁和相关责任人追责。据分析师估计,此次漏油事件将使BP公司面临高达300亿美元的清理费用、债务和罚款。而BP日前也已承诺,要拿出200亿美元建漏油赔偿基金。


  博帕尔和墨西哥湾两起案件的处理和赔偿,为什么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林灿铃分析认为,时代不同,国家态度也不同。印度发生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当时,基本无法可依或法律极不健全。

  记者问,按美国《石油污染法》的规定,BP应该仅付去除油污费用外加不超过7500万美元,但目前其赔偿肯定将远远超过此数字。为什么美国就可以对一些法律进行突破呢?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为了合理应对这些问题,法律规定必须要发展。这是发展,而不是突破。而且,环境灾难没法预测最高限,生态价值的损失也很难估算,但只要能保障受害者权利的发展,都是正确的,是进步。”林灿铃说。


  通过博帕尔事件,印度在环境法方面取得了哪些进步呢?据悉,印度1986年出台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1987年,印度对1948年颁布的《工厂法》做出大幅的修改,引入了高危险性工业必须有效应对其给工人和工厂邻近地区公众造成的风险与危险的规范。1991年,印度颁布了《大众责任保险法》,此法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危险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当事人一旦使公众受到伤害,须立即提供相应救济。

 

    四问:对中国有何启示?


    在博帕尔事件中,其母公司主体有跨国性,受害在印度,而且造成了灾难性后果。林灿铃认为,此案件极具代表性、借鉴性和启发性,为我国,也为全人类敲响了警钟。

    在博帕尔事件中,其母公司主体有跨国性,受害在印度,而且造成了灾难性后果。林灿铃认为,此案件极具代表性、借鉴性和启发性,为我国,也为全人类敲响了警钟。


  林灿铃说,印度和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且同为人口大国,在环境问题上有许多共同点,如对资源的超负荷使用,环境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环境标准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等。


  “对于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当时印度政府的认识并不准确,这才导致了态度上出现严重倾斜。所以,政府和政府官员必须改变政绩观。”林灿铃说,绿色GDP的考核应予推行。

  林灿铃说,政府在引进外资时,事先应查清其投资方式、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准入时,应严格把关和谨慎审批,评价其环境影响,预测其风险及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是谁引进的,是谁批准建设、运营的,又是谁在其中持有部分股份,并从中受益?是印度政府。”林灿铃说,我们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是政府审批许可,同时政府又是受益者,当然就要承担风险。


  林灿铃同时强调,中国和印度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制度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新近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与博帕尔事件有一点极为类似,即事故发生后,企业都希望能隐瞒真相,避免事态扩大。这说明,信息公开势在必行,一定要让政府和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这也有利于控制污染损害的扩散和减少公众的损失。


  “中国和印度都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林灿铃接着说:“透过博帕尔惨案,我们应该意识到,建立健全环境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但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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