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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应该站在更高的起点
2011-05-25 14:41: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媛媛 【 】 浏览:1116次 评论:0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已经3年了。


  3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开方式不断创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和媒体在肯定这3年环境信息公开的进步之后,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办法》的执行效果与公众期待尚存在距离。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确实存在着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公开多,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公开少等问题。有些地方对突发事件的披露也不够及时透明;有的地方甚至以保密作挡箭牌,让公民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不了了之。


  环境信息公开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关乎公民切身的利益,关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随着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公众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保部门应顺应时代要求,积极调整信息公开方式,不仅要公开,还要以公众看得懂的方式公开。对于企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环保部门不仅要进行处罚和代为公开环境污染事实、企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方式,还应评估污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如果环保部门仅仅公布一些数据和公众不甚了解的符号,要让公众满意几乎是不可能的。这要求环保部门不仅要继续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还要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层次和水平。


  相比西方国家的环境信息公开,我国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还有不小的差距,已经落在了后面,赶上的前提便是认真地做起来。


  3年,对于一部已实施的法律法规,是一个不算长也不能算短的实验期。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亟待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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