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期,如何高效、规范与公平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考验各级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也是检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如何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体现“以人为本”,最直接的就是受害者的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和补偿,违法者的行为是否得到问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尚处于应急水平,主要行动集中在尽快减少和避免环境损害,但是对于已经造成和将会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或评估,却缺乏明确的处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应该说,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中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不仅直接影响到事件处理的公平与公正,更会导致环境责任承担者的预防意识不足,进而疏于管理,甚至铤而走险,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水平,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保障民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发生在豫鲁边境的徒骇河跨省界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据报道,河南濮阳市南乐县的企业非法向徒骇河排污,导致山东聊城市莘县董杜庄镇至少数十亩小麦因引用该渡槽的水灌溉枯萎死亡。南乐县政府采取了诸多应急措施,包括关闭拆除企业8家,停产治理14家,对县研光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采取了断电停产、查封账户、立案侦查等措施。同时,制定出《永顺沟—徒骇河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通过四级提水将山东莘县段的20万立方米污水全部回提河南南乐,设置临时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然而,这起环境突发事件虽然得到及时处理,但是对于农民数十亩麦田遭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却至今没有看到相关的处理意见与报道。一方面,地方政府投入巨大,可以让20万方污水回流治理,可以关闭整治多家企业;而另一方面,对于农民麦田遭受损害的赔偿却无人问津,农民的生态补偿权益被忽视。
群众利益无小事。党和政府要时时刻刻关注民众的权益,包括环境权益。近些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每起事件背后都有严重甚至惨重的民众环境损失,但是获得赔偿的案例却屈指可数,其中最有具代表性的是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尽管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被罚款3000万元,被誉为“天价罚单”,但是其中仅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价值就高达2220.6万元,连破网放生的鱼类3084.44万斤都没有赔偿,更不说赔偿上杭县居民饮用水购买支出等损失了,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机制缺失严重。
针对目前环境突发事件损害补偿机制的普遍缺失问题,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为目标,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环境权益和环境侵权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提高民众的环境维权意识水平,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侵权的认识水平。应该说,我国在环境权益保障立法上已经有基础,如2009年《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普法以及执法上却相对滞后。
第二,出台突发环境事件生态补偿办法,建立生态补偿的技术规范与服务平台。重点包括提供生态补偿的法律援助和经济损失评估等服务,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减少受损失民众的维权成本。
第三,在重污染行业与高污染风险的企业中,探索推广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当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由保险公司或地方政府先承担环境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以及防护费用,再由保险公司或地方政府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第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绩效评价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满意度评估。地方政府应当加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重视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满意度当成是评价政府工作成效的最终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