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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执法证据须把握“四性”
2012-12-03 10:05: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115次 评论:0

周波


  环境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环境违法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证据收集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能否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关系到环境行政监察任务的完成。因此,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应注意把握“四性”。


  一、注重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据是否具有效力,关键是视其收集制作是否合法。


  收集主体须合法。证据收集主体必须是具有环境执法证件的环境监察人员,证据收集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实施,缺一不可,其他承办人员无权收集、制作。否则是违法。


  证据内容须合法。收集证据必须由环境监察部门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收集的证据应当由环境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合法使用。调查案件当事人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引供、指供、诱供,也不允许恫吓或施加压力。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获取手续须合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交被调查人员核对,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在被调查人确认证据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调查证据履行手续须合法,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履行某种法定手续,比如被调查人未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或者未写明对笔录的意见,或者是提供的复印件未签名盖章,都会直接影响收集的证据效力。


  二、注重把握证据收集的时效性


  环境违法活动查处都有时间限制,因此,证据采集也不例外。环境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都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尤其是废水、废气的取样。


  环境执法人员每次到现场执法都必须书写现场监察记录和询问笔录,明确注明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须由提供的单位在原件或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如为复印件还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以证明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注意及时收集保存好照片等视听资料,体现证据的真实性。


  三、注重把握证据形式的完整性


  证据收集须完整、全面,不因细节缺失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


  在受理每件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时,须经过初步调查,对案情和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有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在深入调查取证时,循着一个大方向进行证据收集和筛检,尽可能详尽而完整地反映环境行政相对人整个违法的过程,使所有的证据和材料都指向一个目标,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不出现漏洞,这样才能保证案卷质量,将每一起环境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注重把握收集渠道的多样性


  环境违法案件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证据收集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在平时执法时,注意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多渠道采集、收集证据。


  环境执法人员除现场监察记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纸质证据外,可以将拍照取证作为环境行政取证的重要方式之一,办案人员可以对证据收集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录音,但要注意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同时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这一案件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以便清楚地反映客观情况。所获得的影像可以起到固定物证和描述方位以及描述违法内容等作用,让物证这个“哑巴”会“说话”,成为具有很强证明力的直接证据。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一些案件的违法时间较早,矛盾显现较晚,在办理这些案件时,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可以充分争取企业所在镇区、国土、规划、公安、公证处等部门的配合,较好地认定事实,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环保局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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