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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排污应如何处置?建立联动机制,做到及时有效处理
2011-12-27 09:45: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135次 评论:0
  ■案情

 

    违反危险废物处置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


  2009年12月3日、7日,浙江省东阳市某制药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邢某处置,邢某等5人将危险废物装入铁桶倾倒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利辛两县境内,造成严重污染。涡阳、利辛两县共发现危险废物1047桶,其中涡阳县发现291桶,利辛县发现756桶。


  经监测,其中均含有三乙基胺、硼酸三甲基脂、磷酸三乙基胺、三甲基苯胺、苯并噻唑、甲苯、苯酚、对二氯苯、二甲基苯胺等成分复杂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


  事件发生后,安徽与浙江两省环保部门启动联动机制。安徽省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了深度清理。经两省环保部门协商,由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涡阳县、利辛县造成的污染损失及处置费用总计220万元。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环保局对某制药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罚款25万元。安徽省涡阳县和利辛县人民法院认定邢某等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两年及一年,处罚金1万~2万元。利辛县公安局另对涉案的王某等6人处行政拘留10日。


  ■解析


  处罚违法行为主体应是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


  污染物异地违法排放是近年来出现的规避环境监管的新型违法排污形式,尤其是危险废物异地排放,其性质恶劣、危害极大、隐蔽性强,具有“发现难、取证难、追究难”等特点。本案就是一起重大的异地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两地环保部门联手进行了处理。那么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罚?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此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理。此条明确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因此,处罚违法行为主体应是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对于污染物异地排放案件,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案件。


  ■涉及法律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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