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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2011-07-22 15:20:27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 雨 仁 【 】 浏览:826次 评论:0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得到有效正确的利用,国家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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