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真实的排污数据是排污申报审核人员必须掌握和了解、运用的重要技能。笔者在此结合十几年来从事排污申报工作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排污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然而如何核定?在《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排污者应当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通知”第四条规定:核定应当依据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以及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
在实际工作中,现场核查排污量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法。通过现场核查可以真实地了解排污者的很多信息,如生产情况、能耗情况、排污状况、排水和噪声等;可以直接对排污者排污申报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排污者的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中,各地监察部门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流量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噪声测定仪、pH测定仪等现场执法装备。这些仪器只是对排污者的排污情况进行简单判断,不能用于现场执法和排污费征收。环境监察在现场执法中虽然有现场取样权,但缺少现场核查取证分析权,如排污量测定、噪声测定等,只有和监测部门联合执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较为被动,发现问题无法及时取证。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排污申报工作涉及的排污单位很多,要对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实地监测,目前监测力量有些不足,无法满足排污申报的需求,致使排污申报工作进展缓慢、战线拉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对排污单位申报审核完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排污单位的环评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是排污申报审核可参考的有效资料,分析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状况、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治理情况等,可以从总量上判断排污者的申报是否属实。
建立污染源动态申报档案,也是有效解决申报审核的有效途径。收集企业1~3年的排污申报档案,可以为排污申报审核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从中进行纵向、横向对比,进行分析判断。
收集建立污染源常规监督检测数据库。协调监测部门进行联合核查,收集日常监测数据进行审核,与上级环保部门实行联动,利用上级部门的有效数据进行审核。
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结合日常监督核查记录,结合监测部门的现场监测情况,取得真实有效的数据,如废水排放量核查,噪声核查,各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情况核查等,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判断申报的内容和数量。
现场调查生产情况。通过查阅有关资料,间接审核排污单位的排污量;通过现场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如核查排污单位每小时的生产情况和每班或一个周期的生产情况,从而判断排污单位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通过全方位了解,审核出排污单位的排污系数,导出每吨产品的实际排放量,审核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污申报。
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协作,利用区域调查、行业调查,对部分排污行业进行抽样实际监测,核算排污量。
从法律法规上完善排污申报审核,完善现场核查权。环境监察人员可以通过简易的现场监测获取监测数据,如废水排放量、pH值等,完善审核手段,解决审核核定中的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