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实践中,环境监察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比较注重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调查与收集,而对于是否存在从轻或从重情节的调查却比较少;在制作案件终结报告中,对违法事实的描述较多,对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况说明则比较少,有的甚至没有说明。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环境监察部门在对违法案件的调查中,既要注重对违法事实的调查与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从轻与从重情节的收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环境行政处罚,从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操作更加透明。
做好行政案件从轻与从重情节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在遵循《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需要从以下5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要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客观情况造成。如当事人出于谋取自身私利,不计他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不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属从重情节;如当事人不能预见,事后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采取措施减少、避免环境危害进一步发生的,应属从轻情节。
二是要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如当事人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明知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损坏而不及时修复致使产生违法行为,应属从重情节;如当事人在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出于管理不到位或治理设施临时损坏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纠纷的,应属从轻情节。
三是要调查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如当事人是再犯或多次违法,或者存在多次整改不到位情形的,这种情况属从重情节;如当事人为初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属从轻情节。
四是要调查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之后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如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属从重情节;如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及时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属从轻情节。
五是要调查其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属从重情节;反之应属从轻情节。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