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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场排放废渣废水 海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关停
2012-11-29 14:02:5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06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讯 一起公民个人诉海口市政府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近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二审做出判决。据悉,李某养鸡场因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禽类废渣废水等,且不具备环保审批和动物防疫审批手续,将被关闭拆除。


  据了解,2010年6月,海口市政府下发《关于关闭并拆除养鸡场的通知》,认定李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鸡活动时,排放了禽类废渣、生活废水,要求李某30日内自行关闭并拆除位于保护区内的两处养鸡场。李某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了海口市政府的关闭拆除通知。李某仍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期间,海口市中院对养鸡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李某鸡舍的蓄粪池在建设时未采取固化防渗漏措施,且养鸡场与永庄水库的河道距离较近,生产经营可能向地下渗透污染物并且排放生活废水,对保护区水源造成污染,属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建设项目。海口市政府经过听证后发出了关闭拆除的通知,程序上也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经过调查,海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开办经营养鸡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取得其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设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而这些条件李某均不具备。


  海南省高院环保审判庭于近日做出判决。认定李某未提供兽医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海口市政府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经过法定程序,做出关闭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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