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蔡新华 实习生 刘静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机关日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污染地镇政府向两名已获刑事判决的排污人进一步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提起后,区法院判决两名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企业赔偿治污费用88万余元。
去年2月,蒋某雇用董某从多家企业运出60吨工业废酸,并将其倾倒至松江区叶兴路红先河桥南侧一雨水井内。这一举动直接导致废酸从水井流入红先河,造成严重污染。两公里水体呈锈红色,水生植物、鱼类大量死亡。
今年2月,蒋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董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环保部门虽对提供废酸的几家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河道治理费用却未提起民事诉讼,而是由政府花费88万余元专款对河道进行抢救性整治。因此,松江检察院向原污染地所属镇政府进行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近日,镇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先河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蒋某、董某及3家企业连带赔偿镇政府为治理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887266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据悉,松江区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蒋某、董某赔偿原告镇政府治污费用887266万元,3家企业对全部赔偿款项分别承担65%、20%、1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