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排放工业废水,近日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整改。
2011年9月19日,环境保护部环境投诉受理中心接到群众来电,反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棉浆粕每产一吨产品要产生20吨的工业废水。这家公司每天约有1200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影响艾比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接到转办件后,博州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对这家企业进行了调查。经查,群众举报的企业实为新疆金天海工贸开发有限公司棉浆粕厂,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2007年4月开工建设,其环评报告书于2007年10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同意建设,同年12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08年1月开始试机生产。公司主要从事棉浆粕生产和棉短绒的深加工,设计规模年产3.5万吨棉浆粕。
此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2007年12月这家公司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但未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008年2月,此公司棉浆粕生产线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试生产。此公司在投入运行后,一直未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导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废水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在2009年5月~6月,这家公司“偷产偷排”,导致两次排污管线泄漏事故,污水溢流至精河县城东南侧一个废弃的砂石料坑内,造成环境污染。2011年1月30日,这家公司又擅自开始生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保局现场调查后,将情况分别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和环境监察总队请求协助查处,同时向精河县环保局下达了《关于督办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博州环发〔2011〕28号)。精河县环保局于5月底正式立案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精环罚字〔2011〕第1号),对这家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对这家公司下达了《关于不同意新疆金天海工贸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棉浆粕项目试生产的复函》(新环评价函〔2011〕890号),不同意此项目投入试生产。2011年10月1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保局向这家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此公司立即停产,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目前这家企业已经停产。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监察支队将进一步加大对这家公司的监管力度,对此公司的整改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如逾期未改正,将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保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这家公司不再发生污水直排污染环境事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也将对此案件进行后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