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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难企业执法五年才到位 环保部门全覆盖执法防范失职 正确履职方能避免问责
2011-10-20 10:06: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212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 水华 通讯员 尹善玉


  近年来,各地频发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不乏一些环保部门成为企业过错的责任承担者之一,因行政不作为或监管失职导致环保部门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在少数。


  如何通过深入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制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了当前环境执法工作不容忽视的问题。


  ■案情
  蒲河受污染,社会多方质疑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监管不力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大明造纸厂是一家年产包装纸2000吨的小型造纸企业,地处于洪区沙岭街道繁荣村,企业年排放污水量达1.5万吨。企业未经批准便擅自建设,在企业建成后,由于选址不当,周边没有排水管网,企业废水未经处理便通过沟渠直接排入蒲河。


  2010年4月,沈阳市蒲河下游团结水库出现了大规模的死鱼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的焦点立即集中到了大明造纸厂违法排污上。


  早在2005年6月,环保部门发现这家企业存在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后,立即依据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并向于洪区政府进行了汇报。于洪区政府随后下达了限期治理授权书,指定环保局对这家造纸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要求这家造纸厂立即补办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并安装污染治理设施。


  但这家企业并没有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治理,而是继续违法排污。


  2006年8月,于洪区政府对这家造纸厂下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要求工商部门不授予其年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拆除其供电设备。


  针对这些处罚,大明造纸厂并没有进行自我反省,而是与有关部门打起了“游击战”,将生产方式改为隐蔽性极强的地下生产,在小作坊内进行间歇性生产。


  2008年6月,沈阳市推行环境执法改革,实施了“3×6+1”的环境执法模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实施全覆盖、定量化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网格化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已经关停的大明造纸厂私自接电恢复生产。随后,环保部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

  2008年12月,于洪区人民政府对对大明造纸厂下达了关闭的决定。然而,大明造纸厂又选择了另外一个“对抗”方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但矢口否认违法行为,同时聘请律师通过申述、听证等手段推延案件执行,以达到继续违法生产赚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2009年2月,大明造纸厂正式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复议阶段,环保部门依据日常执法所积累的完善执法档案与处罚案卷,充分驳斥了这家企业的不当诉求。


  2009年4月,沈阳市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于洪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而大明造纸厂接下来又继续采取“游击战”的方式进行“地下生产”,时干时停,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大明造纸厂的违法排污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制止。


  2009年8月,于洪区政府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区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至此,此案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此时,团结水库事件出现,众多媒体和社会各界认为大明造纸厂的违法排污是造成蒲河下游团结水库出现大量死鱼的主要原因,随着媒体的连续报道,当地环保部门压力陡增。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进入问责程序。


  经环保部门调查,由于大明造纸厂排水量很小,且间歇生产,排放污水不可能对团结水库的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客观说明案件情况,于洪环保分局将案件全部查处过程及相关材料向各级领导进行了汇报,并主动向有关媒体进行了公开和说明,消除了部分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环保部门的质疑。


  同时,于洪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大明造纸厂的生产车间和相关设备,这家有着长达5年违法排污的企业最终被永久性拆除。


  ■解析
  纵观本案,是当前违法、抗法企业与环保部门对抗的典型案件,其影响和意义发人深思


  1.长达5年时间的对抗,违法企业何以如此嚣张?


  在2005年~2008年期间,环保部门适用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在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时,由于环保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在查处污染企业时便显得有心无力。


  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即时性,产生的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在当前环境执法工作中设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手段是十分必要的。个别违法企业也正是抓住了环保部门的软肋,采用拖、诉、逃等方式来规避环境执法,从而达到延长违法生产谋取私利的目的。


  2.实施网络化、定量化巡查执法是发现违法问题的关键。


  本案中不难发现,这家违法企业先后多次转为“地下生产”,企图逃避环保部门的查处。如果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一旦以为在下达了处罚决定后,企业的违法行为就会消除,而不再进行后续督察,那么在案件经社会媒体曝光后,环保部门势必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


  案件中涉及到的于洪环保分局在实施“3×6+1”环境执法改革后,将原有的职能管辖划为属地管辖,通过执法网络化建设将每一批污染源都梳理到对应的执法中队,使执法人员的职责具体到每一家企业的日常监管,实施网络化、定量化、全覆盖巡查执法,从而使企业违法行为无法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


  由此可见,在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之时,环境监察人员及时进行立案查处、跟踪处理并落实到位,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3.把握案件关键环节,依法履职免于问责。


  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严抓了4个重点环节,使其在完成执法任务的同时避免了工作出现漏洞,也达到了惩治企业的目的。


  一是及时立案,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处罚。


  二是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形成合力。


  随着限期治理手段的逐步完善,其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已经凸显出来,对于严重超标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应果断上报至当地政府实施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时限达到后由政府部门下达停产整顿和关停决定,有利于行使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效率,是遏制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是对处罚决定生效后仍不执行的企业及时送达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目前环保部门执法的强制力不足,导致环境执法力度下降,缺乏威慑力,特别对小型违法排污企业的约束力较差。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或政府)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生效后企业拒绝执法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保障环保部门执法力度的重要手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一定要把握好申请时限,有时因为环保部门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浪费了宝贵的执行保障手段,而且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环保部门也难辞其咎。


  四是建立完善健全的环境监察档案。


  这是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在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阶段,环保部门及时主动地与媒体进行沟通,贯彻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完善和健全的档案面前,媒体也了解到在法定权限内环保部门尽了自身最大的努力,从而打消了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环保部门的质疑。


  如果本案中对大明造纸厂现场检查没有一个健全的环境监察档案,那么结果将不言自明,对环保部门的行政问责不可避免。


  在日常环境执法中,环境执法人员往往要面临繁重的企业监察任务,而这时如果缺乏详尽的记录,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将难辞其咎。可以说环境监察档案是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轨迹,完善的环境监察档案就如同给执法人员购买了一份“工作责任保险”。


  本案中,对大明造纸厂的关停过程涉及多项执法程序和多个部门,执法难度大、周期长、关系复杂,并已进入到行政问责程序。长达5年的执法过程,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强烈不满,是存在疑难争议的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地保护了自己。


  本案中折射出的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缺乏强制手段、执行难等现象突出,当前在不少地方都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如何加大对于小型违法排污企业的执法力度,解决执法效率低和公众、媒体期望及关注度高的矛盾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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