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环保系列报道·实践篇
2006年~2010年,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接收生态环境类案件5025件,审结5037件。其中,2008年接收案件数量最多,近两年接收案件数量下降幅度较大,2010年新接收790件,同比下降29%,审结806件,同比下降28%。
目前江苏省的环境案件呈现哪些特点?如何创新司法途径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让司法成为环境保护的坚强后盾呢?江苏省为全国各地探索司法助推环境保护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近年来,环境污染形势加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对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强化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料图片由CFP供图
作为司法机关,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生态环境案件。5年来,全省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1632件,涉及被告人3017人,新接收一审环境侵权案件495件,2010年新接收资源类环境行政案件440件。
如何避免审理过程中损害扩大?
临时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
相对于其他案件而言,生态环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更好地审理环境案件?江苏省人民法院建立了符合环境案件特点的立审执机制。
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通过建设立案绿色通道,提高立案工作效率。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理解偏差的,加强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形成对审判结果的理性期待。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把调解作为生态环境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加大诉讼调解力度。5年来,江苏省全省人民法院审结的502件一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有304件是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调撤率达61%。其中,2010年调撤21件,调撤率达75%。
三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侵权人侵权事实明确,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会及时发出“环境保护临时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
实践中可以看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及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责令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通过及时下发“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减少由环境侵害行为带来的损失。
四是积极探索环境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例如,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盗伐林木的两名被告人在1个月内补种19棵树木,并从植树之日起进行管护一年零6个月,这样的判决不仅使环境损害行为人受到处罚,也使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判决结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五是建立生态环境联动化解机制。全省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卫生、环保等部门建立起行政执法联动化解机制,通过将涉案企业名单列入信息库,逐步搭建起环境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执法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其整改到位。
在处理生态环境案件时,基于环保行政部门所具备的人才和专业优势,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有利成果,对原行政调解协议和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尽量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和决定,对调解协议违法、无效的,依法做出判决。
司法行政部门怎样衔接?
以诉调对接来化解矛盾
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还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妥善化解环境矛盾纠纷。
2009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就环保部门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相关程序、调解人员、管理考核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与环保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了环保行政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中的独特作用。
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时,积极邀请环保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调处中心等协助调解或委托其调解,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群体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一律在开庭前邀请环保部门协助调解。苏州市人民法院还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适时参与环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
同时,江苏省还大力推行环保巡回审判。江苏省部分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环保巡回法庭,就地进行审判和调解工作,努力将环境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有些巡回法庭还到当地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排污治污企业开展走访调查,深入环境整治一线,宣传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帮助企业排查环境矛盾隐患,从源头上减少环境纠纷的产生。
司法作用何以发挥?
创新模式延伸审判职能
在积极处理生态环境案件的同时,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还不断创新环境司法审判模式,延伸审判职能,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社会管理的创新。
在创新环境司法审判模式上,2008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江苏省第一家专门从事涉及环保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审判庭,辖区内多家基层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
在审判模式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和各基层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突破民事、行政、刑事分庭审理的传统,实行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即由环保庭统一负责审理涉及环境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审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非诉案件,负责环保审判部门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此外,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案件管辖规定》,确定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由分类及管辖规则。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后,这种集审理、执行于一体的“治污一条龙”审判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延伸审判职能上,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地方环境立法活动。
在无锡市人大制定《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过程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环保审判工作的需要,积极建言,最终通过《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在全国首次制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提前介入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对违法人加处承担环境恢复费用两项具有司法前沿性质的规定,加大了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同时,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联系企业”、“和谐共建”活动,积极开展环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水处理厂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案件的发生。
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还及时向地方政府建言,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有序实施和环境执法的有力开展。
公益诉讼谁当原告?
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保社团、居民社区均有资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为此,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调研,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成立环保法庭后,构建了相关的诉讼制度,开展了相应的审判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确定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案件受理范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居民社区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确定为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居民居住社区范围以及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和重点风景旅游区环保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的案件。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关制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的原告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和证据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同时,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支持环保社团组织开展环境诉讼代理活动。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积极建议下,无锡市成立了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作为无锡地区首个环保社会团体,委员会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与环境诉讼有关的代理活动。
新时期环境案件有哪些特点?
江苏省高院公布的《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现状(2006~2010)》显示,目前,江苏省生态环境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案件类型多元化。2006年~2010年,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行政生态环境类案件2848件、刑事生态环境案件1632件、民事生态环境案件557件。其中,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林地、矿产资源等类型,以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为主;刑事案件中以非法狩猎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案件数量居多,5年来分别审结661件、614件和236件;民事案件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案件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污染、室内装修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新型生态环境案件。
——案件分布区域性强,地区特色较为明显。江苏省生态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3类地区:一是老工业基地,以矿产类案件为主,如徐州地区;二是沿海沿江地区,以非法捕捞、水污染侵权等案件为主,如南通、盐城、南京地区;三是经济发达地区,以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为主,如苏州、无锡、常州地区。
——案件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较大。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的知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往往需要对污染源是否超标、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有的还需要进行多次鉴定,而且由于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较少,甚至有时无法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这些情况导致生态环境案件审判环节多、周期长、受害人举证难、赔偿范围确定难、诉讼时效认定难等诸多问题。
——隐性群体性案件增多。生态环境案件涉及水流、大气污染等公共资源,影响面较大,群体性趋势较为明显。
本版文章由中国环境报 记者闫艳 高杰 见习记者李莉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