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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亮 连燕华: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一)
2012-07-02 09:25:11 来源: 作者: 【 】 浏览:4367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802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
——兼评贾爱玲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
陈真亮 连燕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法当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以强化其公共性、公益性与社会化的品格,而环境法律的社会化机制恰好可以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为环境法治和环境善治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就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而言,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亟须革新并建立起社会化救济机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一书体现了学者应有的学术自觉和方法自觉,是环境法社会化理论和方法的自觉、成功应用,这有助于深化对“环境法学向何处去”的认识和研究。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本位;环境法的社会化;社会化的环境法;社会人;环境善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把坚持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可以说,我国已跨入全面改善民生的新时代,民生呼唤与民生保障已经成为突出的时代特征。其中,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和保障民生离不开环境法的支持和保障,环境法也应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以强化其公共性、公益性与社会化的品格。日前笔者拜读学者贾爱玲副教授1费时多年写就的新作——《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李明华教授作序,以下简称《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深觉受益匪浅。拜读之余,笔者认为这是一本覆盖面广、视野开阔、资料翔实、视角独特、研究深入、观点新颖的法学学术佳作。鉴于学界对“环境法的社会化”和“社会化的环境法”这一命题关注不足2,因此下文谨从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以及环境法的社会化谈起,结合阅读心得并提出几个特定的问题,以表达对作者的感佩之情,并与师友同研共勉。
一、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及其生成
(一)社会法是包含环境法在内的第三法域
工业时代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达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3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的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4,这就是社会法。随着社会法的勃兴,现代法治已经从过去的公法、私法二元法律结构发展为公法、私法、社会法三足并立的法律结构。5社会法是作为与近代法(个人法)相对的学术概念被提出来的,20世纪初出现了社会连带主义的法律思想,其强调权利的社会性和个人的社会义务。“社会法不属于特别私法,也非私法社会化的表现形态,社会法是实现法律社会化向纵深发展的主要工具。”6目前我国学者关于社会法的定位有多种视角,比如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法群意义上的社会法、法域意义上的社会法、法观念上的社会法、作为研究方法意义上的社会法等。我国学者对环
.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AFX008、09CFX039)、中国法学会项目[CLS(2011)C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10601020010)、湖北水事研究中心的资助。笔者感谢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李明华教授、贾爱玲副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启发、指导和帮助。
1 该书作者简况:贾爱玲(197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九三学社社员,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环境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
2 截至2012年5月5日,笔者在谷歌、百度和中国知网、Heionline等数据库中搜索中英文“环境法的社会化”和“社会化的环境法”,搜索结果是零。
3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中没有与“社会法”严格对应的概念,相应使用的是“社会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Law或The Law of Social Security)、“社会福利法”(Welfare Law)或“社会立法”(Social Legislation)等。
4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5 本文所探讨的“社会法”主要是在法理学和法律思想意义上,即相对于公法和私法而言的“第三法域”的角度来使用的。
6 赵红梅:《私法社会化的反思与批判——社会法学的视角》,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170页。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境法和社会法的关系,素有不同观点,比如有的认为环境法不归属于社会法7,有的认为环境法部分属于社会法8,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比如吕忠梅、孙笑侠、谢晖、李龙、董保华、郑少华、赵红梅等)认为环境法属于社会法,环境法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公法与私法手段的法律。9当然,环境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认定还主要取决于对社会法这一概念的界定,主张或赞同环境法属于社会法的大多认同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观点,或至少认为社会法是若干法律群的集合。
从国外相关研究来看,域外学者对社会法的界定也存在不少争议。第三法域之社会法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起源于德国,这一概念早在1870年即由诺斯勒提出,而后由基尔克于19世纪末以“团体法说”加以阐述。1950年,沃尔夫再次提及具有第三法域与团体法意义之社会法学说,然而其见解未得到德国法学界的回应,此后德国开始转向狭义社会法学说,即社会法特指社会安全法,其范围仅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在法国,主流观点认为社会法包括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和有关社会保障(安全)制度的社会保障(安全)法。10在我国,有学者将社会法定义为:公私法相结合而产生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结合公私法调整方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福利性、政策性平衡的独立法域。在外延方面,社会法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经济法、环境法(含自然资源法)、科教文卫法等。风险社会下,社会法更强调以保障社会权益为宗旨,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为集体个人、以社会为本位,因此社会法与社会权益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以及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而且还强调权利的倾斜保护。11纵观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理论还基本停留在思想观和具体制度规范分析解释之上,关于社会法相关领域的即由研究也大多是对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的具体研究,并没有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思想理念和法律技术规则统一的理论体系。因此,这一研究具有相当大的学术空间和意义。进入到21世纪,已经在私法和公法之外出现了大量的新兴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权利形态等,亟须建构新的法律领域,而社会法学理论的本身也需要与时俱进并予以回应。
(二)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及其生成
人类文明发展大致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数字或信息社会的过程,相应地,世界环境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农业社会的环境制度、工业社会的环境法到现代社会环境法的历史变迁。现代环境法是一种生态文明型、可持续发展型的环境法,其发展趋势主要有:环境立法及其制度构建日趋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日益重要,出现了体系化和整体化的趋势;环境保护重心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经历了一场人类从关心粮食到机器,再到最终回归到关心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历程;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核心理念等。可见,环境法由农业社会的环境制度发展到工业社会的环境法,再发展到现代社会环境法,是一个法律累积与渐进的变化选择与保持的过程和结果的统一。随着环境法进化发展,其目的、功能、基本原则、法律制度等不断作出调整与发展,从而也决定着其法律属性的发展与演进。
目前,国内外学界一般认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其有着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价值观和理论、方法。毋庸置疑,现代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愈加突显出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纵观环境法学不长的发展历程,在环境法属性这个问题上,学者论述颇多却莫衷一是、见仁见智。其中,既有经济法属性说、行政法属性说、公法属性说、私法属性说、独立说、社会法属性说等,如此众多的观点,哪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则有必要详加分析。特别是随着环境法的成长与发展,我们已经不能再将环境法简单的划入私法或公法领域。因此,简单的将环境法认为是行政法或是经济法、公法或私法的一部分,则有使环境法丧失独立地位,并且也有失狭隘和偏颇。
奥地利思想家尤金·埃利希曾说:“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
7 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法学家,2002(2)。
8 史探径:《社会法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页。
9 晚近,这方面的学者及其论著主要有:吕忠梅:《论环境法的本质》,法商研究1997(6):15-16;孙笑侠:《法的现象和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285页;李龙:《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42-49;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赵红梅:《私法和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
10 参见郝凤鸣:《法国社会安全法之概、体系与范畴》,台湾政治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58,381页。
11 参见王哲民:《论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重庆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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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也不在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12如今,法律的社会化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和未来法学发展之大趋势,法律愈来愈以整个社会为着眼点而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环境法的兴起及发展与法律社会化的背景息息相关,而这与社会法的勃兴刚好是相契合的,因为法律社会化恰好是社会法这一独立法域形成的前提。环境法社会化后的结果和成就之一就是社会法。“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法律结构有助于解释法律变迁与法史学上的诸多新现象,比如说,将环境法纳入私法,则与私法自治原则相互矛盾,也有违私法的自由、平等、公正等诸理念;若将环境法纳入公法则为公权力无限介入私法领域创造了理论上的合法性,进而有可能导致侵犯社会自由、公民权利等危险。因此,如果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三元法律结构来解释法律社会化现象,即将环境法等社会公益型立法纳入社会法,则既可保障私法自治层面的个人权利,又可阻却国家对私法领域的不当干预,如此则给社会法的“社会调整机制”提供了空间,也有助于建立在合作与协商基础之上的协议、环境公开、公众参与等方法的有效运用,有助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承担环境保护问题,形成多中心治理的环境善治,这有助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社会化。环境法这种公私相互交融的性质成就了其社会法属性,而社会法理论范式和合理运用,将有助于环境立法理念更加先进,环境法制建设更加完善。
二、环境法社会化的法社会学之解读及方法论意义
(一)环境法社会化的法社会学内涵
探讨何谓环境法社会化之前,有必要对法律社会化做一厘定。学界对“法律社会化”有不同的理解,“何谓法律之社会化?此种定义,末学如余,未敢骤下断语,要之,法律社会化乃先废除个人本位阶级本位或权利本位之法律,代以社会本位之法律,必为其重大之目的……近世法律社会化,多以社会连带主义(solidarism)为其基础。信此主义者,谓今之社会实多数人之融合体,即人人相与,有密切互助不可分离之关系。”13也正如庞德所言,法的意义“不是个人自由,而是存在于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是社会控制,而不是在个别人的自我发展方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即为了维护在文明社会中从社会生活角度所提出的愿望与需求”,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制度的安全以及为了社会资源而对人的行为的规定”14。这种转变“就是使制定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适应于垄断资本主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形势”15。
近年来,“法律社会化”这一话题已经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和探讨。但关于法律的社会化的具体内涵,学术界见解并不一致,有的强调“私法的公法化”,有的则概括为“私法的社会化”,也有学者从法律本质、法律本位、法律评价以及法律主体等多元化进行理解。16总体而言,法律社会化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在社会本位的前提下,将合理的社会因素融入法律适用,以期达到社会的需求”17。也就是说,法律社会化的核心是“社会本位”。法学和社会学对社会化的理解有些不同。比如陈信勇教授认为,“法律社会化”是指法律制度如何有机地融入社会结构的机制和过程。它包含狭义和广义两种:(1)狭义的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社会化,在社会学中是指人自身的发展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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