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满中:采矿权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高满中 律师 本文来源于工作实务。作者试图通过本论文的交流,就矿业权流转这个老话题,提出新的观点和新的设想。即不以开采矿产资源为目的的采矿权受让,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如何规范?作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不仅应当允许而且还应予以鼓励。为避免矿业投资大起大落、矿产品价格大涨大跌,降低采矿权人投资风险,缓解采矿权人资金压力,全局性地减少矿业投资损失,应考虑将采矿权持有人、投资人与使用人进行法定分离,并确定各方动态的利益平衡点。把采矿权看做就像一间商铺一样。 为破解目前省属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困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化解金融风险,某省属煤矿集团(下称集团公司)拟通过盘活优质存量资产(即采矿权资产)的流动性,打通直接融资渠道,大胆提出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采矿权资产支持票据,实现采矿权收益的资产证券化,并就此问题向笔者咨询。 为实现采矿权资产的出表,优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通过比较几种可能的采矿权融资方式后,为增加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在本次融资选择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中,涉及到需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采矿权(作为基础资产)真实转让(出售)给某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或其他平台公司(破产隔离)并回租(即转让后再回租)的法律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上述采矿权转让及出租行政许可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如下: 一、关于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机关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持有的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大多为国土资源部,也有国土资源厅的。为简化变更登记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议通过省政府协调,国土资源部能将审批权直接授权或下放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关于采矿权受让人的条件与资质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在本案例的交易架构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将选定的采矿权(基础资产)真实转让给金控集团,由其作为信托型ABN的发起机构。金控集团或省属的其他平台公司作为信托型ABN的发起机构,主体信用评级较高,较易获得投资主体的认可;但作为采矿权受让人,欠缺建设运营煤矿的相应资质。当其受让采矿权后,将与转让方签订《采矿权租赁经营合同书》,由转让方继续负责煤矿的生产经营并承担安全责任,金控集团或其他平台公司自身并不实施开采作业。基于此,金控集团或其他平台公司作为某集团公司本次采矿权资产证券化的采矿权受让人,不以开采资源为受让目的,其受让人条件、资质等是否必要有待审批机关判断。 三、关于投入生产未满5年的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矿山企业投人生产满1年是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但《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也规定,以公开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投入生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拟列入某集团公司本次采矿权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部分采矿权存在投入生产未满5年的情形,包括煤矿所属法人主体的成立时间及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时间不足5年。但煤矿自身实际投产时间基本都在5年以上,即在取得现有《采矿许可证》前,都有过临时《采矿许可证》,此种情形是由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特殊性造成的。 基于本次采矿权转让是以融资为特殊目的,是否适用投产满五年的规定,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确认。 四、关于采矿权的协议转让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其他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也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方式由当事人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采矿权的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需要获得省政府批准同意。 五、关于采矿权的出租 集团公司采矿权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的交易结构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将采矿权真实转让给金控集团或其他平台公司后,转受让双方要同时签订《采矿权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出租方(也是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后,要定期向承租方(也是转让方)收取采矿权租金。 我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申请书;(二)许可证复印件;(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金控集团或其他平台公司出租采矿权是以先取得转让审批为前提,转让审批通过了,出租审批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次某集团公司的采矿权资产证券化融资债券能否成功发行,最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采矿权的转让审批问题。基于本次采矿权转让与传统意义上的采矿权转让完全不同,受让主体不是为自己实施开采行为而受让,等于是在帮助转让主体更好地实现采矿权目的,而现行法律规定对这种特殊转让存在空白,加之采矿权资产价值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刚性,也容易价值隔离和风险隔离,对证券投资者具有极强的投资吸引力。因此,需要省政府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利用综改试验区政策,争取获得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支持省属大型煤炭企业渡过生存难关,再次发展壮大。 笔者认为,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采矿权人,其优势在于其有能力高效、安全、合理地开采矿产资源,通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开采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安全投入,而不是贷款缴纳采矿权价款。最近几年矿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后,山西的国有矿业企业因过度扩张导致资金占用额大、资金成本高,企业负债率不断攀升,造成流动资金严重短缺,隐含着较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向银行抵押贷款的空间已经很小,通过分离、转让应收账款,转化为采矿权收益资产证券化,融资总量难以达到企业需求,且投资者接受程度也比较低。在此情况下,才选择了采矿权转让并回租的融资模式。目前,正在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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