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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噪声法律如何不缺位?
2013-02-08 09:12: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966次 评论:0
上海专门立法治理生活噪声


装修干扰他人生活要受罚


    中国环境报记者 蔡新华 实习记者 刘静


  周末想睡懒觉,清晨却被楼上邻居“咚咚咚”的凿墙声吵醒;晚上已经10点,公园露天跳舞的人群依然兴致高昂,音响吵得附近的居民难以入睡……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者将被处罚,以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音响不得扩音


  《办法》规定,每天22时~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除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在这些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在禁止时段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或者使用带有外扩音装备的音响器材举行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将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沿街商店禁用室外音响


  《办法》规定,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周围,不得开设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如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将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楼不能在夜间装修


  《办法》规定,每天18时~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的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若有居民投诉噪声干扰并经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此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变“结果罚”为“行为罚”


  记者了解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执法难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位,上海市之前一直沿用的是1986年2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制定时间早,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同时,执法人员执法时,经常会陷入如何认定噪声的困扰。而这次制定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执法方式做了改变,变原来的“结果罚”为“行为罚”,在明确禁止行为的同时,规定只要从事这些行为就可处罚,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据悉,《办法》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例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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