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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环境功能的划分
2011-04-08 20:53:4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78次 评论:0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内主要河流及湖库水体功能与防治区级别,其内容见表1,各河段功能分布见图1、2、3、4、5、6、7、8、9。
  本标准考虑其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对重污染河段分别规定了时限标准(表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境内汾河(包括潇河、文峪河等)、桑干河(包括恢河、七里河、源子河、御河、十里河等)、浊漳河(包括南源、北源、西源、绛河、石子河等)、滹沱河(包括清水河、绵河、桃河等)、沁河(包括丹河、白水河等)、三川河(包括南川、北川、东川河等)、涑水河等流域内包括兰村、郭庄、霍泉、洪山、娘子关、辛安、郭壁、神头、延河、坪上等较大泉源即具有使用价值的水体。
  2 标准依据与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
  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50-85、GB6920-86、GB7466~7494-87《水质分析方法标准》
  3 术语
  时限标准,指本标准受客观因素制约,近期尚不能达到标准要求时,分年度规定的功能要求。
  4 划分原则
  4.1 同一河段水体兼有多种功能用途时,以高功能用途确定,执行相应的水质类别。
  4.2 水体功能划分,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以及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水体。
  4.3 功能划分不得影响河流潜在功能的开发和对下游功能的保障。
  4.4 功能划分不低于现状功能。
  4.5 防治区划分是为其确保水体功能实现,以对污染源排水水质进行不同程度限制。
  4.6 考虑其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对重污染河段的功能划分采用时限制。
  5 功能执行标准类别
  5.1 本标准中不同水体功能(表1),执行GB3838-88(见表3)不同类别水质标准。
  5.2 主要河流的源头和地面水体直接作为饮用水源功能之用途,执行GB3838(见表3)Ⅱ类水质要求。
  5.3 一般河流源头和供城市及城镇工业用水、渔业用水(指湖库)或地面水体对地下水水质有严重影响的河段,执行GB3838(见表3)Ⅲ类水质要求。
  5.4 一般工业和游览、娱乐(人体非接触)用水功能,执行GB3838(见表3)Ⅳ类水质要求。
  5.5 农业用水和一般景观用水功能,执行GB3838(见表3)Ⅴ类水质要求。
  6 防治区排水水质要求
  6.1 各防治区(一、二、三级)内污染源排水水质,执行《山西省水污染排放标准》。当《山西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前,以及发布后未做规定的指标,则依据《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应条款,执行GB8978(见表4)中对污染源的不同排水水质要求(见5.2、5.3、5.4、5.5款)。当GB8978标准修订时,则依据修订后的标准,要求污染源排水水质。
  6.2 一级防治区:对应于GB3838(见表3)Ⅱ、Ⅲ类水质标准,属重点保护对象。该区内排水水质对现有企业执行GB8978(见表4)一级中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要求。该区内未经许可不得新增排污单位、排污口和排污总量。
  6.3 二级防治区:对应于GB3838(见表3)Ⅳ类水质,属一般保护对象。该区内排水水质对现有企业执行GB8978(见表4)二级中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要求;对新、改、扩建的项目执行一级中对现有企事业单位的排水水质要求。
  6.4 三级防治区:对应于GB3838(见表3)Ⅴ类水质,属一般保护对象。该区内排水水质对现有企业执行GB8978(见表4)二级中对现有企业的要求;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则执行二级中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要求。
  6.5 排入城市下水系统,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的污水,执行GB8978(见表4)中的三级标准;对排入未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者,则依据所处防治区划分级别,按6.2、6.3、6.4款中相应的要求执行。
  7 水质监测
  7.1 水质监测断面布设和取样点的确定,依国家环保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废水部分)中有关规定进行,并且确保断面布设于各功能区段代表位置。
  7.2 各监测指标的水质分析方法按本标准2.6、2.7、2.9款中内容执行。
  7.3 水质监测时,必须同步测得河水流量和污染源废污水排放量。
  7.4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使用本标准。
  7.5 有单项指标不符合功能要求,则表明功能不能保证。
  8 标准的实施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保及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8.2 本标准可作为环保、水利、城建、卫生、农林等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评价、规划、计划、管理和科研等项工作的技术依据。
  8.3 重污染河段时限标准(表2),具体实施期限除汾河(大东流至小店桥、二坝至介休北辛武、南关至襄汾河段)、浊漳河、丹河、三川河、滹沱河1995年12月31日,汾河(小店桥至二坝、介休北辛武至南关河段)2005年12月31日后执行本标准表1外,其它河段均在2000年12月31日后执行。
  8.4 本标准不能满足地、市政府要求时,可按规定修改本标准。
  8.5 对其它未进行水环境功能划分的河流可参照本标准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保局、山西省水资办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水资办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建民、张元生、许漂致、程炯、马一冰。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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