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发展进程中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气候和清洁空气联盟第一次大会日前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有人称这个新近成立的大气联盟开辟了气候战场的第二前线,令本就备受瞩目的气候变化议题变得更加复杂。 如何在维护本国发展利益的同时推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成为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而对气候变化立法不失为解决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协调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并已提交初稿。这是我国专门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题的第一个系统性的法律建议文本,也标志着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已实质性启动。 为了使广大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这部建议稿,我们特约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项目组首席专家常纪文教授为我们就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解读。 常纪文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势必为各国所共同关注,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发展机遇。 我国的排放控制政策,在全球气候总体持续暖化的今天,应当是制度化和一贯的。在法治的年代,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将应对气候变化予以规范化解决。 立法有无必要性?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气候变化应对国家方案》,国家“十二五”规划设置了气候变化应对篇章,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也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但是这些部署没有上升为法律的层次,缺乏制度性、程序性和长期规范性。因此,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把这些部署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把一些经验巩固到法律之中。 2008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这项决议具有临时性,等条件成熟后,后续应当有正式的立法跟进。 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由于氧化亚氮、全氟碳化物、碳黑等温室气体物质也属于大气污染物质,按照气候变化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相关性和环境立法的协调化要求,其防治或多或少地涉及气候变化的应对。但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大气污染防治,因而不可能太多地涉及气候变化应对。 同样地,我国正在制定的《能源法》以及正在实施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虽然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但也由于其立法目的具有局限性,它们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的规定也局限于能源利用、低碳经济发展等方面,对于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政策和适应问题,缺乏相关规定。 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协调《大气污染防治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规定,形成相对完整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规范体系。 基本考虑有哪些?
体例如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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