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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本来休戚与共,岂能以邻为壑?
2012-02-13 16:01: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302次 评论:0

◆李源

 

    河流的一生,都在行走。高山为源,顺势而下,不拘于一方。远有欧洲的多瑙河,纵穿9国。近有北京的永定河,流经山西、河北多地,终入渤海。河流生生不息,奔流不止,这份洒脱,却因人类开发利用不当而引发了烦恼。


  流动性、跨界性,这些特点使河流成为一种特殊的污染物载体,增添了不少令人挠头的问题。1982年的莱茵河水污染事件、2000年的多瑙河水污染事件,乃至四川沱江污染事故、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多年来,跨界水污染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加强河流环境管理,正在成为一个越来越棘手的问题。


  早在1966年,国际社会就试图根治这一“顽疾”。当时,国际法协会第52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规则对跨界河流环境管理的3个领域进行了开创性的制度设计:一是公平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造成跨界污染需要进行赔偿,三是预防污染必须进行事先的信息通报。之后,“柏林规则”等大大小小的法律、规则陆续出现。


  然而,知易行难,河流管理实践并不尽如人意。时至今日,河流沿岸各地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推诿塞责的现象依然突出。归根结底,上下游利益缺乏有效的协调,是河流管理不力的“病根子”。解决此起彼伏的跨界河流污染问题,还得从利益协调和责任分解上下工夫。


  要避免利益冲突,必须树立上下游同治的理念。福建出台的《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体现了防患于未然的思路。尽自己所能避免污染出现,或是等到污染发生后协调多方解决,哪一条途径更为明智?答案不言自明。《条例》提出,“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保证跨市、县界河流断面水环境质量符合下游河流的环境功能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责任制十分必要。”这一规定的核心是,以责任把关,界定上下游地区保护河流的权利义务。从保护整个流域的大视野出发,推己及人、换位思考,将“下游河流的环境功能要求”作为衡量水环境质量的标准和立足点,力争实现让一条河流从头清到尾。


  要化解利益纠纷,必须建立争端解决和补偿机制。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纠纷难以避免,一些污染已经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纠纷解决和补救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管理角度看,明确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有利于高效合理地界定责任、治理污染、化解矛盾。从地区角度看,推动省、市、县各级政府建立、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切实平衡上下游地区利益,增强治理保护水环境的内在动力,推动流域上下游市、县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充分体现环境公平。


  要保障清水长流,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利于长效管理的制度建设。要彻底解决水环境管理问题、根除污染隐患,合作必须成为常态。要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为契机,吸取教训,建章立制,畅通信息交流与公开渠道,为上下游共治提供决策依据,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必要条件;以界定上下游地区权利和义务为基础,建立磋商协调机制,积极推动突出问题的解决;以实现公平合理为目标,统筹区域发展,减少利益冲突,促进流域的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转观念、化纠纷、保长效——水环境管理离不开这“三板斧”,其中,树立协作意识,是实现流域共治的总前提;协调各方利益,是实现流域共治的核心;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是实现流域共治的制度保障。


  若无源头活水,何来清流如许?上下游既休戚与共,治理又岂能孤军作战?

 

    相关链接

 

各地有哪些立法实践?


    ●2006年6月,国内首部跨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法规——《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


  ●2009年,浙江省出台并实施了《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希望以此作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的一大突破,落实河流上下游地区的水污染防治责任,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


  ●2011年12月,《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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