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气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同时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要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近期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三条例将于11月1日同时施行。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须缴资源税
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修改后的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国务院相关部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删去缴纳矿区使用费而改为统一缴纳资源税,主要是为了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
同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焦煤、稀土资源税再提高
根据新的资源税条例,除对原油、天然气按价征收外,还将对焦煤按8元/吨~20元/吨征收资源税(其他煤炭则仍为0.3元/吨~5元/吨),对稀土矿按0.4元/吨~60元/吨征收,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为0.4元/吨~30元/吨。而按照1993年公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原油按照8元/吨~30元/吨征收资源税,天然气的资源税为2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煤炭为0.3元/吨~5元/吨。
此前,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提高焦煤、稀土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是为了遏制焦煤和稀土的过度开发。
成本上升或由消费者埋单
三部委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提高是有利的。
油气资源税提高后,按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一种调整。
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相关企业在成本上升后很可能会寻求向消费者转嫁。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从价征收对油气上游企业(如中国石油等)有立竿见影的负面成本影响,油气上游企业一定希望能尽快将其转嫁给消费者。“转嫁速度和幅度取决于是买方强势还是卖方强势,当然,对于政府定价的,如汽油和民用天然气,除非政府配合,是比较难转嫁的。不过,最终还是会由消费者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