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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公布实施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环境法庭”的公益司法机制
2011-08-30 10:13: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英 【 】 浏览:1115次 评论:0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近日正式公布实施。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等成为《纲要》的重要内容。


  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已圆满完成第一阶段任务迈入第二阶段。此时把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纳入《纲要》,标志着湖南省“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国率先进入法制化轨道,将有力推动第二阶段建设。


  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纲要》提出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这是落实“两型”社会法治建设极具针对性的必要之举。


  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频繁发生,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却很少有人去起诉追究,致使环境违法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少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工委副书记、长株潭“两型”办主任徐湘平认为,“在‘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找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由法定的合格主体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试验区,可以先行先试,进行法制创新。


  设立资源环保法庭


  2010年4月7日,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合议庭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此合议庭专职审理、审查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并负责抓好此类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


  “两型”社会建设不可能依靠市场规律自然演化,它需要法治不断创新和推进,设立专门的资源环境保护法庭就是环境法律制度一大创新,并将有助于推动资源环境执法体制改革。

  环保法庭的设立,较好地破解了环境执法“瓶颈”,有力地化解了环保部门执法“腰杆不硬”的现象。资源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相辅相成,可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环境法庭”式的公益司法机制,有利于加大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管控和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力度。


  徐湘平说,设立资源环保法庭是落实《纲要》的重要措施,是建设“两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既有利于方便公民行使环境侵害请求权,又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落实。他表示,近期将与司法部门进行衔接沟通,着手启动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设立的相关前期工作。


  推进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纲要》强调,以法制创新推动和保障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加强“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开展针对试验区改革建设的专项立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适用于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湖南省决定加强资源环境执法。推进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协调,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执法手段和机制创新。


  在“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徐湘平认为还有许多工作可做:比如,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力度,保障公民对环境资源合法利用的权利;建立区域和企业环境资源审计及报告制度;利用各种可利用的渠道公布“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环境管理状况,以方便公民行使环境知情权;设立专门的民间环境资源监督组织,监督依法管理环境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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