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及建设、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桥梁及地下通道建设、地下管线铺设、地下构筑物建设,以及勘察、钻探、打桩、打井、挖坑、取土、埋杆、爆破等各类需挖掘路面、土体的工程(以下简称:挖掘工程)施工作业中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在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如下:
(一)为实现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信息畅通,市市政市容委建立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网址:www.bjmac.gov.cn,点击“挖掘工程管线防护”)。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的各项挖掘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须在计划开工30日前在该信息系统发布挖掘工程建设信息。 (三)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须在挖掘工程信息发布5个工作日内,在该信息系统发布此项挖掘工程涉及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与反馈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的管线权属单位进行联系配合。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对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沟通配合情况进行监督。 (五)挖掘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线防护责任人姓名、电话,以及管线单位24小时应急抢修电话。 二、挖掘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对接配合机制 (一)挖掘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逐级明确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责任人,建立三级对接配合机制: ——单位法人对接,负责沟通工程建设施工信息、确定管线改移防护工作制度、协商签订管线改移防护协议等工作。 ——管理部门对接,负责管线技术资料交底、商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组织实施管线改移防护工程、检查现场管线防护情况等工作。 ——施工现场对接,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现场交底配合、签署施工现场管线交底记录单、相互通报工程施工和管线运行动态、落实挖掘作业现场巡检和专人值守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挖掘作业前,必须会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地下管线资料技术交底; ——地下管线位置现场交底; ——签订地下管线改移防护协议,并实施完成; ——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和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三)施工单位实施挖掘作业时,工程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守。挖掘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联合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要求。 三、挖掘工程属地区域监控机制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监控辖区内各项挖掘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配合对接情况。 (二)已实现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行政区域,将各类挖掘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区(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市市政市容委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及时发现未登陆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未完成管线安全防护配合、未在现场设置管线防护公示牌,擅自挖掘作业的工程。由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协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四、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三级协调配合会议机制 (一)市市政市容委协调会。负责协调本市重点区域、重要单位及轨道交通等市级重大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程管线防护协调工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依工程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申请,召开工程协调会,对于协调存在困难的,报请市政府协调。 (二)区县市政市容委协调会。负责监管、协调辖区内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依工程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申请,召开工程协调会,对于协调存在困难的,报请区县政府协调。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站地区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管、协调管理区域内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 (三)工程建设单位管线配合会。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资料、施工组织方案、地下管线改移防护方案等进行协商确认。定期组织召开协商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地下管线安全防护问题。 五、查处违法违规挖掘工程机制 (一)严肃调查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挖掘工程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事故受理标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流程,组织开展将所受理的事故由市区(县)两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移交至市区(县)两级安监部门的工作。 (二)对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组织开展将事故由市区(县)两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移交至市区(县)两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 (三)定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联合执法行动。市区(县)两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市区(县)两级联合执法行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惩处,并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和通报。 六、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有关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挖掘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和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确保不发生事故。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各类媒体,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进行曝光;鼓励广大市民和社会单位关心和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对疑似违法违规挖掘作业和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拨打城市管理热线12319进行监督举报,12319负责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使社会监督的效果得到充分体现。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