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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大检查怎么开展?
2014-12-03 09:29:5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988次 评论:0
谁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地方政府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环保大检查工作涉及环境管理方方面面,涉及政府相关部门,涉及不同社会组织和企业,需要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次大检查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对环境保护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特别是检查各级政府是否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环境保护监管管理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监管是否做到全覆盖,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是否得到提升。因此,《通知》明确指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统一监管作用,积极联合相关部门,通过组织自查、交叉检查、跨区域执法等方式,按要求对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资源利用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开展排查,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报请地方政府研究提出整改计划,督促落实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要求;对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大检查要把握哪些要点?

  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针对腾格里沙漠企业违法排污情况数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监管执法,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把握4个方面:

  明确目标、细化方案。国家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环境监管底数和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三步骤安排,细化方案: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地区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第二阶段组织全面检查,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查为主,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抽查;第三阶段开展督查,环境保护部联合各省、区、市对全国环保大检查开展督查。

  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摸清底数,有利于防范风险,当前,我国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违法建设、超标排污等现象仍然普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案件屡屡出现,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城乡结合部、相当比例的乡村成为监管的死角盲区,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强化责任,层层分解,集中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掌握辖区污染源总数、分类以及污染治理情况等环保工作底数,并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消除监管盲点,切实防范风险。

  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大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重点处理涉及环境安全、民生诉求、环境质量、污染治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问题。重点检查3个方面:工矿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国家督办、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依法处置、注重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环境风险隐患,要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逐个、分类处置。对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达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关闭;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惩处。对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监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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