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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比较论坛国际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2012-11-16 15:06:40 来源: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作者:宋振权 【 】 浏览:734次 评论:0
     

     2012年11月14日上午,第二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比较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注:第一届中欧气候变化与社会生态运动比较国际研讨会于2011年11月1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此次会议的主题是: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全球范围和国家范围内的实施与执行。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周珂教授主持。参会的有来自世界及中国两岸四地的多所著名大学的四十余名教授、学者;来自政府部门的官员有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翟勇,北京市安监局常纪文;还有来自民间的NGO组织代表。中外学者汇集一堂共同研讨环境法律立法理论、建言生态文明建设。
           乘中共18大的东风,此次会议胜利召开。有纪念意义的是,此次社会生态法律研讨会在中共18大召开期间举行。时间上完全巧合的是,2012年11月14日,在庄严人民大会堂,18大通过党章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这也是中共建党91年来的首次。而此时,中外学者正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会议室研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理。令人感受到了法学家们贯彻共产党的方针、执行党的路线雷厉风行的速度。18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国策,令法学家受到了极大的鼓舞。正如人大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会议开幕词所说的:“18大提出了新理念、新思想,过去党的会议多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此次18大提出五位一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意义深远。我们与世界共同讨论生态文明建设,这关系到人类的未来”。
          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后工业时代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越来越严重,人们的健康遭受污染侵害,生态系统被破坏,资源的浩劫使人类感受到了很大的危机。CBDR原则确立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标准。但关于CBDR原则在气候变化中的解读、明确与适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求同存异仍然问题重重。全球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形势,力争将气温上升控制在2度内困难重重。论文研讨会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ng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简称CBDR)”开展。
          论文集分为5部分:一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创新、挑战与价值,(3篇);二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社会生态运动——红绿运动的历史结合(4篇);三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能源与资源问题(8篇);四是环境正义与司法(8篇);5是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全球范围和国家范围内的实施与执行(13篇)。他山之石可供借鉴,德国学者重点介绍了欧盟关于生态文明、循环经济、绿色发展、节能减排方面的立法理念、法律法规、欧洲的能源政策、核电的利与弊。中国专家翟勇论述了《我国能源立法的思想基础及缺陷》;范文强等学者论述了《小型连续高效垃圾处理系统的创新性》;蒋菘华等学者论述了《可测量低碳公路养护法律问题》;周珂等学者论述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评价与展望》-------。
                此次研讨会历时2天,于2012年11月15日闭幕。会议共发表到37篇高质量的论文。卢森堡基金会代表指出,此次论坛属于当代最前沿的课题,2012年对中共是决定性的一年,我想用邓小平的一句换来概括,(研讨节能减排)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周珂教授说:我们摸了两年的石头,而且非常成功,探讨生态文明建设,中国人民大学走在社会前列,我们论坛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支持。
                周珂教授在闭幕词中期待明年继续举办论坛,举办论坛的地点不局限在北京,而在中国举办。
 
 
                                                     2012年11月16日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作者:宋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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