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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被罚种树 贡山宣判盗伐林木案
2012-02-21 09:39: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517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讯 云南省贡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李志明、普阿利等6人盗伐林木案作出判决。据了解,这起案件是贡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明,2008年7月,在贡山县丙中洛乡秋那桶村东三洛林区,被告李志明等4人携带斧头和油锯,盗伐集体所有林木云南松和青岗栎174棵。经统计,材积共13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8872.08元。


  此外,被告普阿利等两人伙同一名福贡县布腊村人(在逃)携带砍刀和斧头在同一林区盗伐集体所有林木云南松58棵。材积为6.744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664.96元,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贡山县检察院认为,李志明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的行为不仅构成盗伐林木罪,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贡山县检察院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检察院的建议,法院在案发地的贡山县丙中洛乡派出法庭依法开庭审理。


  经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到拘役5个月缓期执行10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


  此外,法院还判令他们在盗伐现场的林区内种植云南松157棵、青岗栎55棵,并确保所种树木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成活。届时,法院将联合检察院、森林公安检查验收。


  宣判后,6被告对判决均无异议,表示乐于接受这样的处罚。被告认为法律给了他们一次改过的机会。旁听群众也认为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既能恢复被毁森林,又能让毁林者体会到造林的艰辛。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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