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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宁静回来了
2011-10-10 15:24:4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丁笑微 【 】 浏览:659次 评论:0
◆丁笑微 


  七月的C市,暑热难耐。


  D城区环保局法制宣教科办公室里,小英拿着刚收到的C市环保局“六五”环保普法规划,眉头微蹙,正认真思考着如何落实市环保局要求,开展富有D城区特色的普法宣传活动。或许是太专注了,她的鼻尖已微沁出了汗珠。


  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公务员,领导和同事们对小英寄予了厚望,这让她倍感压力,她暗下决心,一定要多向领导和富有经验的同事们学习,把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环保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


  忽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小英接起电话,原来是执法队的张队长谈及有个小区居民信访的案子,因为涉及法律问题,邀请法制宣传科的同志会商处理办法。小英立即将情况向科长进行了汇报,并赶到执法队了解情况。


  原来,近期D城区环保局里多次接到市“12369”环保投诉热线及其他渠道转来的居民投诉,反映位于D区内A街都市家园1号楼的××洗衣店噪声及废气污染问题。信访人明确表示希望能尽早解决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洗衣店位于居民楼一层商业用房,有全封闭干洗机1台、水洗机1台、烘干机1台。这家洗衣店于2004年9月在D区内B街首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08年7月经工商部门审批变更注册登记迁址到现地点,同时做增项洗衣,然而这家洗衣店从未到D城区环保局办理有关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


  在会商现场,听完案情介绍后,大家随即对案件展开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3点:一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此类问题应由做出行政许可的区工商分局落实监管责任;二是未经过环保局行政许可的项目,环保局能否对其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三是对不属于许可范围内的此类项目,可否对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应做出什么行政处罚。最后,会议决定由法制宣教科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建议,任务落到了小英身上。


  走在回办公室的路上,小英眼前浮现出了小区居民盼望环保部门尽快予以处理的热切眼神,她顿时感到了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小英心想,一定要努力为群众解忧,用法律武器还小区居民一个安静的居住环境!


  之后的几天里,小英开始认真查找和反复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并多次向领导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和请教。功夫不负有心人,3天之后,小英完成了《关于对××洗衣店信访事件的处理建议》。


  建议书首先对这个案件的地域管辖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寻找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级别管辖的依据,明确了D城区环保局对这一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中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工商执照与环评批复的关系。小英通过大量查找民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出:工商执照是对一个主体营业资格的审批,而环评批复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方面的评价,两者的审核内容不一样。一个懂法且守法的企业,应自觉、主动地提交审批手续,且企业行为应符合规范其的所有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本案中即使××洗衣店取得了工商执照,不代表其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只要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就应该按照环境法律、法规来处罚,与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无关。


  此外,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这家洗衣店应如何处罚。通过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学者见解,小英得出结论,应根据“同时、分别、相应”处罚的三原则,对于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同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即××洗衣店),应分别制作两份处罚决定书。


  第一份处罚决定书是针对洗衣店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C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第七条“依据开业的硬件条件、规定要求: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的规定,而A街都市家园1号楼二层以上为居民楼,在一层设立洗衣店属于规范不予许可的范围,因此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份处罚决定书是针对××洗衣店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行为的,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小英的建议书得到了领导的认可,D城区环保局很快向违法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过与当事双方的不断沟通协调,最终洗衣房搬离了居民小区。


  这天,小英刚完成了落实C市环保局“六五”环保普法宣传的工作方案,忽然听到大门口外一阵喧闹。


  透过窗户,小英看到了手捧锦旗、满面春风的都市家园小区居民代表。望着他们脸上的感激之情,小英欣慰地笑了……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环保局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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