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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尾气超标排放不得上路
2011-07-15 14:12:0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杨涛利 【 】 浏览:713次 评论:0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了解到,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乌鲁木齐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管理工作。

  据了解,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乌鲁木齐市政府要求,凡在乌鲁木齐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都应当在今年9月15日前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从9月16日起,乌鲁木齐市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每日9时~21时禁止在本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内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检验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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