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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动车环保检验迈向标准化 加强属地管理,标志核发人员由环保部门委派或管理
2011-05-19 02:54: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663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范圣楠 李莉 记者 闫艳 高杰 南京报道
  为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江苏省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各地须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进行标志核发,标志核发人员须由当地环保部门委派和管理。
  《通知》规定,因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有效期内标志遗失、需申请补发的,应填写《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省辖市环保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补发;因其他原因导致标志遗失、需申请补发的,应填写《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并在当地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省辖市环保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补发。
  江苏省环保厅要求,特殊情况需申领临时标志的,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核发,并报省厅备案。外省在免检期内的新上牌车辆申领标志时,由省辖市环保局核发临时标志。临时标志由江苏省环保厅统一印制,有效期不超过30天。
  江苏省环保厅依据各市、县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布局规划,汇总形成了全省环检机构发展规划。省环保厅不再委托未纳入规划的新增机构,如各地现有环检机构规模不能适应机动车环保检验需求、确需增加环检机构或检测线数量的,须编制布局规划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再报省环保厅批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属地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禁止未批先建、未批先检,对此类违法行为,省环保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进行处罚。
  对已受江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机构法人、经营场地等因故发生变动的,须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0〕145号)第10、11条规定,报省环保厅批准。
  《通知》对异地车辆需要进行环保检测的也做了详细要求,应在登记注册地进行环保检验,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异地环保检验的,由车主填写《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委托表》,并经车辆登记注册地环保局批准后,报车辆实际所在地环保局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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