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出台强制性保障措施 违法排污将被行政拘留
中国环境报讯 为促进污染达标排放,浙江省绍兴市近日出台强制性处理措施,规定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排污行为,除接受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还将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的行政拘留处罚。 据了解,这项措施由绍兴市纪委、环保局、公安局、监察局4部门联合出台,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惩处恶意排污行为,进一步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根据实施意见,如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偷排以及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及重金属污泥的,将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此,绍兴市各级纪检、环保、公安、监察部门都须各司其职,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其中,环保部门除针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对排污者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停产整顿;一旦发现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立即主动与纪委、公安、监察部门联系,并向3部门移送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已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办理接受移送案件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做出处理;结案后须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水,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违法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污泥行为的,其责任人员为党员干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外,绍兴市还专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绍兴市规定各级纪检、环保、公安、监察等4部门须定期交流全市违法排污案件相关信息,协商研究难点及热点问题的处理对策;明确案件办理规程、移送标准、范围、程序、文书格式,对接部门等则须按照统一要求和规定执行。同时,在沟通协作机制中,纪委、公安、监察3部门有权派员提前介入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讨论,并对妨碍、阻挠环保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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