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以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
《办法》规定,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范围及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沼气集中供气、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工程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要求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两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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