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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野生动物伤人可获政府补偿
2011-04-11 08:51: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919次 评论:0
  本报合肥4月6日电 (记者朱磊)近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按照规定,若野猪、眼镜蛇等陆生野生动物伤人毁物,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获政府补偿。
  《办法》规定:共有4种情形可以获得补偿,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列入省、市或者县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市或者县级财政各负担50%。补偿费的计算有不同标准。
  伤害发生后,如果符合补偿条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可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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