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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典型案例
2017-12-05 15:15:16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 【 】 浏览:1182次 评论:0

1 私设暗管排废水,拘留十天

  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一家豆制品生产加工厂的王某,私设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村河。2015年3月,青浦区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实施治安拘留10天。

  3月17日,在重固镇新联村新力271号检查发现,一家2014年投产的豆制品加工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因整个生产场所周边无排污管道(市政污水管网),当事人王某在豆制品生产车间东侧自行开挖铺设一路南北向的地下排污管道。管道长约20米,从地下穿过锅炉房且在路面覆土痕迹处杂乱堆放着大量柴胚不易发现。管道南端与车间废水排放口连接,北端则通向重固镇与华新镇交界处的村河。

  检查时,未经处理的豆制品生产废水正通过暗管,利用地势坡度(南高北低)自流至北侧村河。排放废水经目测呈乳白色浑浊状,排放口周边河道段面已被污染。废水经采样监测,COD为27000mg/L,严重超标。

  王某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虽未构成犯罪,但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目前这起案件被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王某实施治安拘留10天。

  2 非法处置污泥,批捕待判

  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的一起非法处置污泥案例则情节更为严重,构成了刑事犯罪。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1月对涉事公司进行起诉,案件中1名涉案人员被批捕,1名涉案人员取保候审。

  据悉,涉案公司上海三新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向自然人薛某租赁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桃园27亩,以利用污泥养殖蚯蚓为名,在所租赁场地内倾倒污泥,实际公司没有任何处理或利用污泥的能力。2012年9月~2013年3月,三新公司接收上海燕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志公司”)提供的,来自奉贤区污水厂的污泥约12000吨,全部倾倒在下坊村桃园内。

  经检测,污泥中重金属物质和部分有机物含量远高于周边土壤,倾倒污泥属于“有毒物质”。

  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三新公司、燕志公司在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桃园倾倒的有毒物质,对土壤中的营养结构破坏严重,致使倾倒地原有的耕地功能基本丧失。对污泥倾倒场清理处置和实施修复的工程总费用计1070.701万元。

  倾倒污泥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案件当事人倾倒的污泥属于“有毒物质”,12000吨的巨大量,使公私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元以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3 非法处置危废,涉嫌犯罪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正在调查的一起非法处置废旧金属桶案件,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4月2日,松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松江区新浜镇许村公路南杨大桥东侧的废桶处置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潘素芹及其员工正在从事废旧桶切割拆解作业。现场的废旧桶为金属材质,绝大多数桶的规格为180公升,桶身上标签标有“二氯甲烷”、“甲苯”、“异氰酸酯”、“二乙醇胺”、“易燃”、“苯乙烯”等字样,现场闻有刺鼻性气味。

  松江区环境监测站于4月3日对这处废桶处置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分别在其工作区及下风向采样,并对工作区废料堆放桶及未及时处理的废桶内挥发出的气体进行采样。经检测,环境空气中的污染因子与桶内废料及残渣的成分基本吻合,初步判断,这处加工场所内的部分废桶属于危险废物。另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4月2日、4月3日对场所内非法处置的沾染有化学残留物的废桶依法予以暂扣,经称重总重量为9120公斤,经初步判断,上述废桶为危险废物。

  随后,松江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目前,此案正在调查中。

  据余飞麟介绍,沾染了有毒化学品的废桶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不论是否存在危害后果,即构成犯罪。这起案件的涉案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大大超过了3吨,已对环境产生了影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条件。

Tags:环境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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