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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通报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情况 打击力度加大 案件大幅增加
2015-12-23 15:00: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460次 评论:0
发表时间: 2015-12-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闫艳 沈高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艳 通讯员沈高南京报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年来全省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总体情况。

  据介绍,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3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81件,同比增长18%;2014年受理416件,同比增长48%;2015年1~9月,受理894件,同比增长178 %。

  今年前三季度共29人被判有期徒刑

  江苏省高院在总结近年来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时,用了“三不断一稳步”来体现其鲜明的特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陈迎表示,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之多、量刑之重是前所未有的。2014年,江苏全省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31件,同比增长31%;2015年1~9月,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47件,同比增长103%。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江苏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戒力度逐步加大。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3件100人,同比分别增长450%和525%,超过现行刑法生效以来15年间全省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人数的总和。其中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比增长23倍。

  2015年1~9月,全省共计2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比增长61%。今年截至目前,江苏各级法院受理各类走私固体废物一审案件5件,涉案被告人56人,涉案被告单位19个,一审判处的最高有期徒刑达10年。

  同时,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不断得到强化。2014年,江苏省共有两人因环境监管失职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9月,全省共有6人因环境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江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江苏省法院系统不断加大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2014年,江苏全省受理环境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2879件,2015年1~9月受理1993件。

  比如,常熟法院在环保部门申请执行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因某公司拒不履行环保部门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继续违法生产污染大气环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昆山法院在环保部门申请执行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发出江苏省法院系统第一张防治大气污染执行令,责令擅自停用废气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恢复设施正常运行;苏州姑苏法院在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严厉处罚企业阻挠环境执法行为,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履责。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在稳步推进。2014年以来,江苏省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居全国法院前列。无锡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被誉为全国生态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多部门协调配合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必须走专门化审判之路。据介绍,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无锡、常州、徐州、宿迁、淮安6家中院,常熟、溧阳等4家基层法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7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指定全省31家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本辖区及指定辖区环境资源案件。通过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整合司法手段,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多管齐下”,提升了司法保护效能。

  为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江苏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与省检察院共同下发《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

  常州、无锡、扬州中院与检察、公安、环保机关建立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泰州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后,法院与环保、公安、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戴某某等14名直接倾倒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9个月有期徒刑;泰兴市海事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以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向戴某某等提供副产酸的常隆公司等单位被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元。通过依法追究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人和行政监管失职者刑事责任、污染物源头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形成连环制裁效应,实现了生态环境立体化保护。

  法院专家库将扩容,探索恢复性司法等新方式

  为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规律,总结审判经验,江苏省高院下发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全省法官提供明确操作指引。同时,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26名知名专家学者以提供咨询意见、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或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解决相关科学技术问题,规范专门化工作标准。陈迎表示,下一步法院将进一步扩大专家数量。

  “我们不断创新判决方式,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针对同一个污染环境行为往往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特征,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据损害担责原则,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他举例说,连云港法院在审理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环境司法执行基地,除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令被告人补种指定树种,负责管护一年并接受最终验收。宿迁、淮安等地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将环境损害和修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促使被告人自愿向渔业管理部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向相关水体补放鱼苗。

  镇江法院在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将刑责轻重与耕地恢复效果结合,促使被告人主动采取措施修复毁损耕地。连云港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造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概念,判令造成环境污染但无赔偿能力的被告承担一定工时的环境公益劳动。

  常州中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环保企业实施修复,法院负责审核修复方案,环保部门监督实施和验收。新沂法院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除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外,还判令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化学品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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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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