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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建言:应尽快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一)
2011-04-01 00:29:16 来源: 作者: 【 】 浏览:3891次 评论:0
道德底线能成为一道防线吗?  
 
日期:2011-03-08  作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者按

  因活熊取胆,正谋求上市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遭遇了强大的反对潮。在媒体、民间组织和公众的一片反对声中,揭示出的却是活熊取胆并不违反我国法律、企业是“守法经营”的困窘现实。

  活熊取胆的顽强存在,掀开了动物保护法律空白的面纱。面对屠宰前注水、活熊取胆与活剥动物毛皮等虐待动物的残忍行径,仅靠人性或道德层面的关注与谴责,显然不能够起到禁止和遏制的作用。

  在归真堂事件的“敦促”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专家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专家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敬一丹也提出了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的议案。

  民间的呼声,正通过代表、委员和专家们,传递到全国“两会”。我们期望,国家能尽快修改相关法令,制止所有通过虐待、残害动植物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专家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
提请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近日发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专家建议”。

  专家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教授常纪文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应当予以修改完善。他们建议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增补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并建议在第一条中增补保护野生动物必要福利的内容。

  近年来,项目组对国内外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中华民族认可的反虐待动物为道德底线,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公平补偿权益受害人为基本要求,提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以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
  据了解,项目组成员为国内和国际对动物保护法有研究的专家,包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周训芳等人。
 
《野生动物保护法》怎么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制定以来,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非典”期间就有关问题做过单项修改,但整部法律依然体现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对野生动物的基本态度。

  20多年来,有关对待野生动物的国际、国内理念和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立法工作无论在内容和技术、实体和程序上都有了一些改变,并有一定的进步。因此,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为此,《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提出对这部法律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

  立法要保护什么?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随着一些濒危物种的不断减少甚至消失,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对此,虽然我国的一些环境类的法律规定了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但却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之一,为此,我们建议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增补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此外,为了建设生态文明,保持生态平衡,我们建议在第一条中增补保护野生动物必要福利的内容。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中,仅明确了“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这一范围,而“相关管理活动”与上述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现实中发现因管理不当导致动物伤人甚至动物饿死的现象,因此也应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为此,建议在第二条中增补相应内容。

  栖息地怎么保护?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分割阻断或面积减小,都将直接引起野生种群的灭绝、濒危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基本福利产生巨大的冲击;栖息地生态恶化,将影响野生动物的食物来源和个体体况,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减少。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问题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划建自然保护区的单一管理模式,而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有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

  建议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中增补如下内容: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岛屿等区域划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开发利用野生动物栖息地,对必须征用或者占用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征收野生动物栖息地补偿费,用于栖息地的恢复和改造;建设项目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在环评中必须确立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评价和保护恢复方案;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监视、监测,防止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

  各级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责何在?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在国家公共事业体系和生态环境建设体系中的重要性强调不够,突出的问题是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还没有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资金投入也难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未形成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严重地制约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保护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为此,建议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出修改,增补如下内容:明确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职责,将对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救助的资金投入纳入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明确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体系,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明确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等。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地方重点保护”制度,限制了国家合理使用、调剂国内不同地区之间野生动物物种。根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的野生资源应当包括在自然资源之列。

  怎样保护野生动物福利?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一些故意虐待、伤害、骚扰野生动物,给野生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现象。有的以虐待的方式开展野生动物表演;有的动物园对公众开放时,采取活体喂养方式,引起观众强烈不满;有的以捆绑等暴力方式约束野生动物来拍照、合影或者进行其他娱乐活动;有的以观赏、赌博等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搏斗;有的以拔趾甲、拔牙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自然生活习性;有的动物园的野生动物处于饥渴、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时,经营者自己无法救助而未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救助;有的以虐待或者伤害野生动物的方式拍摄野生动物影像,有的传播残酷对待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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