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绍均 娄晓阳:我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的新立与善用(二)
反映,亦即不仅限于对于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更进一步积极地,在一定危险性产生之前就预先去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生物之危害性的产生,并持续地致力于基本自然生态的保护及美化。”[5]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的不在于对环境产生具体危险时,立即对该具体危险作出反应,而是在有危害出现可能或者是根本无危害出现时就事先预防,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使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免于因环境品质丧失或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预防原则要求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就将其低污染化或无污染化,在预防危害的目标内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办法》中有关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的规定,即是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中的贯彻落实。 《评价导则》中规定,环境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的有害影响和潜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从而促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害或者没有的危害预先采取措施,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建立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正是为了提前分析、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未来使用中,可能会对人畜健康或生态安全产生的潜在危害,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从而确保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因此,建立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符合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 四、我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的善用 (一)明确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 实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问题。《评价导则》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但这是否就意味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口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呢?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出入境的基本流程因进出口方向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对进口者来说,进口经营者应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对合格的样品入境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入境通知单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审批,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现场查验,对查验合格的样品,方准予入境。对入境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应严格按照环境安全评价程序进行环境安全评价,进口经营者在取得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后,方可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并由该机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予以放行。由此可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入境可分两个阶段,一是样品入境,二是正品入境,进口经营者的环境安全评价义务主要产生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的入境阶段。 与入境流程相比,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出境流程并不复杂。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规定,《办法》只规定了进口经营者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义务,并未规定出口者办理证明和样品环境安全评价的义务,也就免去了相应的出境程序。 974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综上所述,虽然《办法》规定“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但笔者认为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入境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 (二)确保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是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出具的环境安全证明,其评价的内容包括: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是经营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取得合法进口微生物菌剂资格的必备证明文件,同时也是正确分析、描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或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基本依据。因此,善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必须保证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确保环境安全评价机构的中立性。环境安全评价机构的中立性,是指评价机构应独立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经营者与环境保护部门,尽可能的减少或消除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与经营者、环境保护部门的利益关系,确保其出具一份公正、真实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二是加强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对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力度,保证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为取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进口经营者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包括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在内的申请材料,环境保护部在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材料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是环境保护部出具证明的重要依据。因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加强对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以及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内容的评审力度,确保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准确性。 (三)完善经营者对环境安全证明异议的救济措施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是环境保护部根据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样品所作的环境安全性证明。《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出具环境安全证明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经营者对环境保护部拒绝出具或对其出具的环境安全证明的异议处理程序。所以在环境保护部拒绝向经营者出具环境安全证明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经营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从法律性质上讲,进口经营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签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环境保护部拒绝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行为,经营者可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对环境保护部作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经营者也可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后续环境安全监管 如前所述,我国的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制度,主要适用于入境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不包括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出境和微生物菌剂正品的入境。《办法》虽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只是一种抽样检验,很容易形成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盲区”。在此情况下,加强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后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加强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后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对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管,二是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出现异常时的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 975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未履行此项法律义务的经营者,可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该经营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大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对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是有新的科学证据证明微生物菌剂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撤销经营者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出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 参考文献: [1]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 [2]高蓬明.微生物在环保中的作用[J].贵阳金筑大学学报(综合版),1999(1): 121. [3]王捷.于勇.规范微生物菌剂管理,保障进出口环境安全——解读《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J].环境保护,2010(10):12. [4]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140. [5]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9-170. 作者简介: 唐绍均(1974- ),男,重庆潼南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娄晓阳(1986- ),男,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 976 |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