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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仁 袁笑瑞:西北内陆河水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研究∗(二)
2012-07-02 11:16:5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96次 评论:0
配套的法律规范,作为对国家防治水污染现行法律的不足的补充。[5]
(二)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
地球上一切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人类为了眼前的利益对资源的利用没有统一规划,最终将导致能源枯竭。水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我们在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循环利用的,只要掌握其规律性就可以使水资源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彻底摆脱贫穷、人口、资源和环境困境的唯一正确选择,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循环型社会建立的根本指导思想。我们应以循环经济理念作为指导来控制西北内陆河水污染。目前我国的防治水污染法律中内容多以规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形式,没有循环经济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循环经济的立法是对“经济-环境-社会”综合考虑的结果,循环经济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从资源开采环节、资源消耗环节、废物产生环节入手,强化全过程控制,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区域内工业、农业,城市、农村,生产、消费等各环节产生的废物综合利用,努力实现全社会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社会大循环。
西北内陆河水资源的水环境封闭,自净能力差,一旦被污染恢复起来需要很长的周期,我们可通过立法的完善保护西北内陆河水资源。在立法中给予鼓励性的优惠政策,在立法中鼓励节水、循环利用水单位。不断完善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及水再生利用规划”。可以通过立法的完善,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具体法律条文,这为水污染提供强有力的执行力。
(三)加强西北内陆河排污权管理
我国西北地区在河流排污权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利的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中对排污权的限制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水污染产生后大部分只是采取处罚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实际的强制的权力治理水污染单位,很多水污染单位交了罚款以后还继续进行生产,对污水治理未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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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任何措施,他们认为交罚款后仍能继续生产,比治理污水成本低得多。因此必须加强管理排污权,将企业排污权实行量化管理。在西北内陆河流域沿岸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时,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以及企业自身排污量的大小购买定量的排污权,限制各个企业和工厂排污,只能在排污量范围内排污。如果出现超量排污的单位,立即使其停止生产。国家还要细化防治水污染的法律,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有明确的水污染的标准细则,在执法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避免导致水污染管理的混乱。
加强排污权的管理能使效益好、污染小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效益差、污染大的落后企业。通过排污权的管理可以通过企业“优胜劣汰”使西北内陆河的水污染得以控制。
(四)制定一部完整的西北内陆河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远远不能满足对西北内陆河水污染的控制,因此应根据西北地区的情况和河流的特殊性质制定一部专门用于西北内陆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目的是明确整个西北内陆河水污染的治理和地方行政区治污的关系。《水法》中规定我国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两者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规定不是很明确,给治理水污染带来一定的难度。两个管理主体可能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不能齐心协力治理水污染。制定西北内陆河水污染防治法可以从整体上来对西北内陆河实行全面的保护,可成为国家和地方治理完美结合的纽带,使西北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得到统一管理。
该法的制定应明确西北内陆河水污染的管辖区域和职责权限。由于《水污染防治法》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造成了责任和权利的模糊,为了实现西北内陆河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国家对水污染统一有序的管理,避免管理秩序混乱。西北内陆河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中应明确规定“国家对西北内陆河水污染治理实行统一管理,地方政府起到补充和协助作用”。避免多个法律法规关于治理水污染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性和统一性。西北内陆河水污染防治法应该提高其法律位阶,让它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起到“总则”的作用,和治理水污染的相关制度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对控制西北内陆河水污染和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西北内陆河现状的得出污染原因是城市水污染排量大、工业用水排放量大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通过剖析西北内陆河水污染控制法律的不足,从立法技术上改善西北内陆河立法、将循环经济理念作用于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加强西北内陆河排污权管理、制定一部完整的西北内陆河水污染防治法四个方面,对西北内陆河水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从而改善西北地区内陆河水污染状况。
参考文献:
[1] 陶希东, 石培基, 李鸣骥. 西北干旱区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重建研究[J ]. 干旱区研究, 2001, 18 (1) : 18-22.
[2] 李霞.西北地区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7.
[3] 甘肃环境保护厅.2010年甘肃省环境状况公报,2010.
[4] 武威市水务局.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及计划外调水情况.2010
[5] 周明玉. 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与创新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9.
Abstract: Northwest is located in arid, semi-arid region, so water resource is scarcity seriously. The western development strategy has brought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the northwest region, but caused pollution in the northwest inland rivers. Through analyses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llution reasons of the Northwest inland river, this study finds the shortage of pollution control legal system and researches perfect legal system. Therefore, the pollution of the northwest inland river can be controlled with practical application value.
Key words: northwest; inland river; pollution; legal system
作者简介:刘志仁,男,副教授,陕西横山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法。
袁笑瑞,男,研究生,河南许昌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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