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真亮 连燕华: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四)
版,第296-308页。 40 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页。 41 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第17-25页。 42 比如为了保证我国核工业安全、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我国规定了核责任的责任集中和国家给付制度。参见《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1986年3月29日)。 43 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6月5日发布的《2008年环境护况公报》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135起,比上年增长22.7%。 809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国环境法制作为一种由官方主导和推动的强势规范,并没有建立在社会充分分化和理性化的基础之上,它充其量只是初步建立了一套个人权利体系。总之,环境法治绝非是一个简单的颁布法律规范、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重在形成社会秩序和法律实效的复杂过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整体性转型过程中,环境法研究也应该立足于社会转型、面向社会转型、服务于社会转型。以往环境法研究大都集中于法学内部视角,多采用传统单一的规范分析方法,套用传统部门法方法和理论进行注释性研究,缺乏其他社会科学方法和理论的应用。因此,运用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等视角来从环境法之外来观察、思考和分析环境法的发展,将环境法置于社会转型的整体环境中,观察环境法与社会转型的复杂耦合关系,分析社会转型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特别是追问社会转型背景下环境法发展的正当性基础,探求环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其在社会中运行,这种内外部视角相结合的研究视角将有助于为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找寻其内在的社会文化根源。44对财富的追逐并不是我们的全部,承担社会责任和回应民生诉求应该是当代环境法的正当价值追求。放眼世界,推行民主、保障民权和改善民生已经成为时代主题,社会环境责任也成为我国的一项战略性选择,这为环境法的结构性制度变革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法律社会学看重的是“活法”45和“行动中的法”46,因此不能把视野局限在“书本上的法”,而应密切关注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活动状态。这也启示我们,极具地方性智识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民间习惯法、民族习惯法等“活法”,也理应是环境法研究和实践所要关照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超越社会、人文和自然的限度,才能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7环境法的社会化和社会化的环境法也要求和有助于对国家公权力予以适当的限制,制止国家公权力对社会成员享有的合法资源权利的不适当剥夺,遏制国家公权力对资源的任意浪费,督促其对社会成员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加强监管,制止和打击资源占有者、使用者、开采者的闲置、浪费和破坏行为,真正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占有资源,以及节约和合理、高效利用资源,保障社会整体享受的资源消耗所产生的福利增加,实现国家公权力功能的理性回归。48 总之,“唯有进入生活中的规范,才是活的规范”49。因此就未来环境法图景来看,环境法不仅仅是法条中的法,还应当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所以环境研究应注重环境法的社会化,追求真正的“行动中的环境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社会文化结构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对社会的作用等问题,最终所要达到的是一种深嵌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中的环境法。“社会化的环境法”所要追求和实现的是一种社会维度意义上的环境法,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善治和环境法治。如此,环境法才是一部以环境公平为价值基础、以民生诉求为制度导向、以惠益分享为目标定位的良法,才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中的环境法。不过也当坦率的承认,私法相当契合自由主义所倡导的“权利政治”,即“公共利益不一定优先于权利”,进而“国家应保持价值中立不可以强迫当事人从善”的主张;环境法作为一种新型学科和部门法,则相当契合社群主义和整体主义所倡导的“公共政治”,即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优先于权利”,进而“国家应保持价值倾向可以强迫当事人从善”。50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倡导环境法的社会化,并非认为环境法的社会化或社会法是可以包治百病、使其自身获得新生的、解决本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论困境的灵丹妙药。也就是说,环境法的社会化是有其限度的。但我们也不否认,经过环境法的社会化后,环境法对自然人、企业等“社会人”提出了更多的环境保护义务,所以,倡导作为社会法的环境法是否必然会导致“法网过密”、“社会义务的过密”?这些问题值得反思。所以,诚如有的学者所言,“在某种程度上,如果一门法学学科,尤其是应用法学,只研究基础理论不涉及制度的理性,那么,这样的研究很快就会陷入枯燥。”51因此,本文写作的另一个目的是:我们应尽快从制度与理念的学术纷争中摆脱出来,将研究精力放在环境法律具体制度的理论研究中,我们在向西方发达国家继受经验和制度的同时,应重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 44 参考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 45 活法,即living law,法律社会学创始人埃利希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与国家执行的法律相对立的社会实行的法律”,是人类组织(商会、教会、学校、工会等)的“内在秩序”。 46 行动中的法,即law in action,相对于“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s)而言,是指在现实中一切发挥法的作用的事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活法”(相当于“非国家的法”),另一种是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行为。 47 参见李明华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学方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48 黄锡生、峥嵘:《论资源社会性理念及其立法实现》,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第92页。 49 [奥地利]尤金·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50 [英]史蒂芬·缪哈尔,亚当·斯威夫特著:《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孙晓春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7页。 51 郑尚元:《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社会法”的再解释》,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第159页。 81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的制度设计,将理论研究的目标投向中国问题、当下问题、真正的现实问题。我们期待着更多的人来关注和研究环境法的社会化和社会化的环境法问题! On the Soci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Socialized Environmental Law Abstrac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response to the aspiration of the people positively in order to strengthen its character of public nature,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standard. Meanwhile, the social mechanisms of environmental laws can provide important protection for rule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from the level of theory and practice. As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he compensation systems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lso need an innovation to establish a mechanism of social relief urgently. The book reflects the author’s academic conscious, which can help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and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Law goes to where”. Key words: social law; the social standard; the soci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socialized environmental law; social person 作者简介: 陈真亮(1983-),男,浙江台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法社会学。 连燕华(1986-),女,河南商丘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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