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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丁:里约20年来国际环境法发展述评(三)
2012-06-29 14:58:21 来源: 作者: 【 】 浏览:4144次 评论:0
例的设计和制定提供了较好的范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上世纪80年代于乌拉圭蒙得维的亚召开特别会议,制定一项定期审议环境法综合方案,2010年已经开始实施第四期方案。这项综合方案提供了环境法律的体例、原则、制度、规则等内容的示范内容,极大地推动了发展中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同时在该
三、国际环境法律体系呈现碎片化趋势所谓碎片化,它主要是指某体系内各要素、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和统一。法律碎片化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种趋势,它主要是指各部门法之间以及各部门法内部具体规定、内容缺乏协调和联系而造成的不一致现象。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法律碎片化并不是最近才出现,它伴随着法律的更新、发展过程而始终存在。随着国际法(包括国际环境法)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国际法也呈现非常明显的碎片化趋势。这一趋势引发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关注,从2000年开始便将“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纳入其长期工作报告的
碎片化:国际法扩张和多样化而带来的困境》报告。⑥在该报告中,报告人引用Wilfred Jenks的论述对“国际法碎片化”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回顾,主要包括:(1)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普遍的立法机关,这使得“从历史、功能、地区等角度来看,已
力的文件可谓“软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又包括国际组织依据条约做出的决定和相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决议或宣言。参见林灿铃:《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周延,因为国际组织需要区分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两种情况分别讨论(联合国除外)。政府间组织参与和缔结的国际条约所体现的内容自然具有国际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政府间组织发布的宣言或决议则需要通过各国法律确认并不断适用而具有国际法律效力。非政府组织因不具有传统意义上国际主体资格,其宣言或决议也可能通过条约或各国法律确认并不断适用而具有国际法律效力。
② 参见汪劲:《论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38页-第39页。
③ 汪劲:《论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37页。
④ 参见杨兴:《论全球环境法趋同化的根源及现实表征》,《时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75页-第77页。
⑤ 那力:《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发展》,《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第66页。这又被有些学者称为“国际环境法国内化”和“国内环境法国际化”,参见蔡守秋:《当代环境法的全球化和趋同化》,《世界环境》,1999年第3期,第14页。
⑥ Report of the Study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3 April 2006, A/CN, 4/L, 682.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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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经订立的条约形成了相互没有联系的体系,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条约的关系就好像那些城市里面支离破碎的法律体系的一样”。(2)国际法自身的发展也导致了国际法碎片化。国际法最近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条约形式对多边协定进行规范并限制多边协定的使用范围。①这也使得条约之间适用范围和对象出现重叠或空白。不过该报告认为全球化才是“国际法碎片化”的最重要原因:它导致国际社会分工日趋细密、社会活动日趋分散、从而影响了文化、价值观、利益主张的多元化,进而影响了国际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国际社会的‘碎片化’也引发了法律的变化,尤其是出现了专业化的、相对自治的规则、规则体系、法律实施机构和法律实践;过去由‘传统国际法’所管理的事项现以分别由‘国际贸易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欧盟法’、以及更为奇特的、富有专业性的‘国际投资法’、‘国际难民法’等次级法律体系(subsystem)规范,这些次级法律体系均有自己的规则、制度体系”。②此外,笔者认为碎片化的原因还包括国际组织的造法活动。随着全球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各国际组织先后以某项主题为基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律草案、方针、政策、调研报告等,这些“软法”文件虽然主题相似,但是由于各国际组织结构、背景、立场、观点的不同,这些文件难免在目的、适用对象、范围、具体规则、制度上存在差异。如以生物资源相关的国际环境条约包括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等。③虽然都是关于生物资源利用、保护的国际环境条约,但是它们是由联合国和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牵头,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贸易、生物多样性等不同角度拟订的国际环境条约。这些国际环境条约因为起草的理念、目的不同,加之起草活动相互独立,
结构缺乏统一,呈现体系碎片化的趋势。这种碎片化不仅表现在国际环境法律体系内部,也体现在国际环境法与其他国际法领域之间(比如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根据前述报告,碎片化最主要的表现是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环境条约)拥有“自足制度”。(self-contained regime)。④自足制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认识它的意义,即从狭义来说,针对国家不法行为而言,自足制度是根据国家不法行为的规定提供解决法律责任规则适用性的“次级规则”;从广义来说,自足制度是一系列“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相互联系的整体,有时它是指一系列不同于一般国际法规则,解决特殊问题的制度“系统”或“子系统”。⑤笔者认为,“自足制度”即是指各领域(包括国际环境法领域)国际条约形成的一套独立、完整的订约、遵约、违约机制。它们在各自适用对象、范围内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是某个国际法领域“具体分支”逐步发展成熟的表现;但是从整体来看,这种国际法“具体分支”的成熟发展却可能导致某个国际法领域出现碎片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全球演变的条件下,国际法不同领域的严格分离已经成为历史,出现了大量的“交叉议题”;另一方面,
,它们既忽视与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联系,又无视与其专业领域的关联,表现出“部门主义” 或“区域主义”的倾向。⑥笔者认为,国际环境法出现内容趋同化和体系碎片化,两者并不存在矛盾。趋同化现象是环境问题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它使得国际社会从不同领域、不同视角对国际环境问题做出法律上的回应,趋同化现象为碎片化趋势的出现奠定了基础;相反因为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全局性等特点,碎片化趋势也促使国际环境条约走向趋同化,使得国际环境条约能够有效实施。仍以生物资源国际环境条约为例,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款是有关该公约与国内立法及各种国际公约之间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的内容,1992年《生
① Report of the Study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3 April 2006, A/CN, 4/L, 682.p10. 相关论述参见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和有序化》,《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140页。
② Report of the Study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3 April 2006, A/CN, 4/L, 682.p11
③ 为叙述方便,此处并未严格限制国际公约的订立时间。此外生物资源方面的国际公约还包括特殊物种、种群的国际公约,具体详见注[14]。
④ 古祖雪教授将其翻译成“自足制度”,笔者认为这一译法比较恰当。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和有序化》,《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140页。
⑤ Report of the Study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3 April 2006, A/CN, 4/L, 682.p68
⑥ 古祖雪教授将其翻译成“自足制度”,笔者认为这一译法比较恰当。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和有序化》,《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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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四、结论
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召开标志着国际环境法正式发展以来,到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再到2012年里约可持续发展大会,以国际环境条约为主要载体的国际环境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环境法的出现不仅扩展和丰富了传统国际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对国际法学产生了影响。同时,国际环境法内容也出现了趋同化现象,体系呈现碎片化趋势,这既与环境问题全球化相联系,也与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全面性等特点有关。环境问题“全球化”和环境问题本身具有的整体性、全面性等特点导致了国际环境法出现“内容趋同化”和“体系碎片化”相交融的趋势。这种趋势既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相同特性,又展现了国际环境法自身的不同特点。
Abstract: From the 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for Human Environment in 1972 to the 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for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1992 and the 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2012,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processed nearly forty years. Especially in 90s, 20th,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not only extends or enriches the content of ordinary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but also emerges the phenomenon of convergence on law and the tendency of fragmentation of law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reaty; Convergence on law;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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