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秋:从斯德哥尔摩到北京:四十年环境法历程回顾∗(三)
节,但是出席杂技节的外国代表没有我们环境法国际研讨会的外国代表多。据我了解,这是武汉大学召开的第一次规模最大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成果由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用中英文以《当代环境法》为书名于同年出版。这标志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已经作为一个著名的国际性环境法研究机构在全球崛起。此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被美国和英国有关国际组织的大型手册列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教师开始频繁出现在环境法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国际舞台上。199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当时称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专门委员会。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该议程包括184个方案领域,内容涵盖中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行动框架,不仅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还要求建立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并将新的环境立法列为新的优先项目计划。该《议程》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率先编制国别《21世纪议程》的国家。 从1994年起,环资委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继续加快制定新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始对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由此形成了我国环境立法的一次高潮。例如,相继修改、制定了如下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修改);在2000年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渔业法》;在2001年颁布了《防沙治沙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先后修改、制定了一些资源能源管理、灾害防治和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煤炭法》(1996年8月)、《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修改)、《防洪法》(1997年8月)、《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森林法》(1998年4月修改)、《土地法管理法》(1998年8月修改)等;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了“破坏环境保护罪”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失职罪”的规定。通过上述立法,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我在韩德培教授等老一辈环境法学家的支持下,于1999年发起、筹备、组织召开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从此中国环境法学工作者有了自己统一的学术共同体组织,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日益体现出其团体的力量、智慧和成果。5 在2002年约翰内斯堡会议上,中国政府继续坚持环发大会的精神,敦促发达国家兑现环发大会上的承诺,为促进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次首脑会议对中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再一次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结合第二届地球首脑会议,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环境法制建设工作。国家在2002年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了《水法》、《草原法》和《文物保护法》;2003年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2006年4月17日至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强调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 4 《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原则的关系》(中英文论文),载于《当代环境法》,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11月(”On the Rel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Sustainable Principle” ,Environmental Law Today, 1992.11)。此后,我一直注意从法学角度研究可持续发展,先后发表近二十篇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论文,并于2003年发表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著作。《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蔡守秋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5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于1999年11月20日至22日在武汉大学召开的“可持续环境资源法学”会议上正式成立,大会横幅标题是:“可持续发展:跨世纪环境资源法学的思考与探索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504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强调,“强化法治是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最有效的手段,要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环境立法,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了《节约能源法》。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组建环境保护部。2008年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2009年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和《海岛保护法》,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修订了《水土保持法》。2009年和2011年修订了《煤炭法》。2012年修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经过由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推动的上述几个阶段持续、有序的发展,到2011年底,我国已制定11部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13部以自然资源管理和合理使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12部以自然(生态)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30多部与环境资源法密切相关的法律;6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000余件环保规章和地方环保法规;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1100多项环保标准。已经签订、参加60多个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国际条约;已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0多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已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基础和支柱,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兴的、发展最为迅速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同时,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和研究队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已经设立70多个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点、有20余所法律院系招收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生,全国每年招收1000余名环境资源法硕士生和近百名博士生,绝大多数法律院系都开设了环境资源法课程,不少大专院校的文科、理科和工科专业也相继开设了环境资源法课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已经拥有600多名会员,环境资源法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已经在我国得到重视和长足发展。 从里约会议至今的二十年,环境法呈现现出如下特点:第一,立法指导思想发生新的变化,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里约会议后,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环境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法的指导原则,环境法正在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具,环境法中的污染防治战略正在发生变化,环境法更加重视预防原则、全过程管理、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和总量控制,环境法正在向着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第二,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问题,环境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这些现象被称为环境法的综合化、一体化。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环境法逐渐生态化。这使得环境法规范有了环境道德规范的支持,环境法学的认识论有了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从而使环境法学的理论更加成熟和更加富有说服力,使得依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环境法治有了生态伦理道德基础。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各国政府、环境法学界纷纷将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和环境权视为环境法学的思想武器,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促使环境法中的环境监督管理日趋民主化,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民主手段和公众参与日益法律制度化,使环境法治成为可以达得到的现实目标。第五,环境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宪法、国家计划和执政政党章程中的重大问题。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全社会对环境保护认识的提高,国家政府和政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环境问题成了需要政党和政治家出来解决的政治问题,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成了需要国家通过其根本大法、国家计划和综合决策进行调整的国家大事,环境保护成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国策。第六,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市场机制,环境税费、保险、环境基金、生态补偿、排放交易等经济激励措施和制度得到较快发展。第七,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或源削减制度等有关环境科学技术的法律制度逐步推广、越来越成熟。第八,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环境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得到较快发展。第九,各国环境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国内环境法因越来越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规范而出现了国内环境法国际化的现象,国际环境条约因越来越多地吸收传统上由国内环境法规调整的内容而出现了国际环境法国内法化的现象,各国环境法因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的日趋加强而出现了相互协调的现象。这类现象被称为当代环境法的全球化、趋同化。第十,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正在崛 505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起。由于历史形成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法制方面的差距等原因,以往讲的环境法发展史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发展史,很少涉及或提到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作用和贡献。就最近二十几年的情况看,大多数发展中国的环境法较其以往任何时期的环境法的发展更快。大约15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实践,对丰富和发展当代环境法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三大国际环境会议与中国环境法互动的启示 联系斯德哥尔摩、里约热内卢和约翰内斯堡这三次重要的国际环境保护会议,以及环境法发展的两个重要阶段,结合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从中吸取不少有益的启示、经验和教训。 第一,要了解和重视环境法的发展历史 历史是继续前进的基础,是开创未来的启示。美国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1935∽年)在《普通法》一书中强调:“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要了解法律是什么,就必须了解法律过去的发展过程,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6。在研究法律时,我们常从法的历史开始。法律的理论就存在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页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要了解环境法律是什么,就必须了解环境法律过去的发展过程,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只有了解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过程和历史阶段,才能从总体上掌握并深刻理解环境法的特点、作用和发展趋势。历史中的环境法,无论其内容还是其表现形式,无论其优点还是其局限性,无论其符合逻辑的必然还是出乎意外的偶然,都是那时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结合,都是那时各种力量和利益博弈的结果,都有某种存在的理由、根据和基础以士,都体现一定的历史事实性和历史逻辑性。法律不断演进,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在进行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时,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将环境法的历史与现实、历史与理论结合起来,从环境法的历史总结、提炼理论,以环境法的理论分析、认识历史,真正做到以史为镜、以史为鉴、立足现实、面对现实、继往开来、不断创新。从环境法的历史总结、提炼理论,以环境法的理论分析、认识历史,真正做到以史为镜、以史为鉴、继往开来、不断创新。 第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法的国别性、民族性和公益性、共同性的关系 环境法是人类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调控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的共同财富,中国环境法是人类环境法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环境法具有国家性和民族性,任何一个国家的环境法都主要是该国民族环境保护智慧的结晶,都是该国环境保护实践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根源于民族的良知,法律是民族特性的法律符号,法律是一种民族性知识。同时,各国环境法具有一定程度和方式的共同性。环境法保护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物质基础,整体环境不可能为某个国家、某个民族、某个阶级或个人独占。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具有使用不排他性和不可独占性,保护好环境资源,既对工业发达国家、执政阶级、管理阶层和当代人有利,也对发展中国家、非执政阶级、被管理阶层和子孙后代有利。环境法防治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主要是一种伴随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公害,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国家,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私人企业,只要生产和消费都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许多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流动性、累积性、复合性,环境质量的恶化,它既对发展中国家也对发达国家、既对领导管理阶层也对劳动群众、既对当代人也对子孙后代产生危害。作为公益性的表现形式和必然结果,是环境法的共同性;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环境法具有许多共同的、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我国环境法接受上述三大国际会议反复重申和强调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的观点,承认环境问题的公害性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奉行“人与自然和谐”、生态公平、环境正义、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等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从斯德哥尔摩到里约到约翰内斯堡再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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