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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盛兰:国际贸易与我国环境问题研究(三)
2012-06-29 10:24: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535次 评论:0
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创新设计,尤其是尽快完善贸易中的环境保护法规。此方面的当前工作重点包括:
1、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与磋商,吸收与借鉴其在环境标志与环境标准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加以确认,并出台适合于我国推广使用的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配套实施法规。
2、制定和完善防止国外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方面的法规。
3、重视经济手段,引入市场机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如逐步建立环境成本内在化、绿色(环境)税收制度等,加强环保市场化政府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的建设②。
4、填补法律空白,消除立法盲区。基于我国政府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环保公约的要求,尽快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及全球环境保护(如消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四)制定积极引导的环境产业政策,加强政府对环保产业的重点扶持
良好的环境政策也会创造新的市场,环保市场对政府产业政策尤其尤其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环保产业具有突出的外部性和公益性、环保产品和技术投入成本高、一般不具有市场价格竞争优势等原因,企业往往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另外,在我国环保产业起步晚,基础薄弱,环保企业规模小、技术路后,根本不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足够实力,其发展勃兴更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与大力扶持。
(五)理顺贸易的环境管理体制,健全环保市场化宏观调控
鉴于我国的外贸、生产、环保等部门及条块之间还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故需要加强贸易中的环境管理,以促进环境和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环保市场必然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在我国,无论是推行清洁生产、开发环保产品,还是推广和采用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标志,或提供其他政策扶植及采取其他调控措施(如环境管理、环境审计、环境税收),都会涉及贸易、经贸、质监、科技、税收等诸部门及条块之间的协调管理。健全环境与贸易发展的综合决策体制,需注意改革多头审批的传统做法,转变政府职能,因具体事权发挥中心部门的职责。对资源开发、
① 参见钱水苗等:《论入世后我国防止外国污染行业转移的法律对策》,载《环境污染防治》,2001(5).
② 周珂 《环境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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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行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综合论证和决策。要强化地方辖区政府的职责,实行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政府环境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其中包含的一条严责即要求政府权威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环保市场化的统一运行规则,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建立市场化的环保与管理的新机制。此外,为规范行业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自愿原则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自我约束的监督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翁国明:《入世与全球化经营的法律保障》,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
2.申进中:《WTO协调环境贸易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3.中国环境报社编译:《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4.伊丽莎白·多的斯维尔:“1996年6月在新加坡亚洲贸易与环境会议开幕式上作的基调发言”(英文版)(单行本)
5.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1版
6.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科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7.钱水苗等:《论入世后我国防止外国污染行业转移的法律对策》,载《环境污染防治》,2001(5)
7.周珂《环境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作者简:岩盛兰(1984—),女,云南勐海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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