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初探(二)(二)
第三方应当在接到项目一方争议解决请求之日起3日内将争议调处请求书副本发送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解决意见。
另一方提出书面意见的,第三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将意见副本发送争议调处请求方。另一方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第三方的正常调处。
本章节规定了独立第三方组织调处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调处意见的效力。
第三方应当在接到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决争议的请求之日起的3日内需要将《争议调处请求书》的副本发送给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第三方应督促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收到该《争议调处请求书》后3日内提出解决意见。
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提出书面解决意见的,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解决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该意见副本发送给请求解决该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在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不提出解决意见的情况下,独立第三方组织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该争议进行调处。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
受委托机构收到第三方委托书后,可在15日内完成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为第三方调处依据。
考虑到项目的专业性质,独立第三方组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项目争议进行调查,充分体现了组织构成的灵活性。
接受独立第三方组织委托的其他机构在收到第三方的委托书后,可以在15日内完成针对该项目争议的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给第三方组织作为其为项目争议调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不能当即调处的争议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处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第三方决定并获得争议双方的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三方组织针对其不能立即做出调处意见的争议事项,应当在受理当事人争议解决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第三方需取得争议双方的同意,方可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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