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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三)
2011-03-31 23:14:0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589次 评论:0
对策
1.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建立较好的市场诚信度,尊重双方的合法真实的意愿,积极搭建平台,完善该产业相关的立法。对此可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从诚信规则、制度以及立法的层面上给予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地位。
    2.客户及节能企业必须注重互相之间对信用状况进行考察。
3.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意识。
 
六、税务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合同能源管理这块产业的税收很不明确,不同公司去不同地点去交税竟然套用三种不同方式,当地税务机关也不知道怎么收税,因为是新生事物,只能用现成规定去套用,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利于税收的原则来收取,这恰恰加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税负,影响了节能产业发展。
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改工程项目,至今并未明确选择使用的税种或税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往往能比较随意的提出或指定税种或税目, 从而提高了采用这一模式的节能技改工程的存本。 例如某些国营大型企业, 比较侧重于关心本企业的经济效益, 希望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并不担心这些节能技改工程成本的提高,而要求提供项目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明确税种或税目的选择很重要,将有利于降低节能技改工程的成本。此外,还不可避免的存在进口设备的关税问题。
对策
1.为了避免税种或税目选择的随意性,确保该类工程在税务方面的合理合法;从有利于降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技改工程的成本, 有利于促进该模式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不断发展和壮大, 有利于 E MCO做大做强的原则,应从法律层面明确指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的节能技改工程使用的税种或税目。 
2.按照我国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办法》 ( 国务院令第 5 3 8号, 自 2 0 0 9年 1月 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要明确当项目中有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即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 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人员不应指定全额采用某种税目 (例增值税 ) 。 
3.明确EMCO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改工程项目中,其应税劳务部分可参照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的税率即5 %的税率。 
4.政府支持在税务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节能量的认定问题
       能量的认定是项目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应予充分重视,实践过程中,很多纠纷的根源都牵扯到节能量的认定。在我国目前对于节能量的检测没有权威的官方机构和和检测制度。
在项目业主单位与 E MC O之间对节能量的认定有时会出现矛盾, 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的能量计量系统不齐全,造成节能量计量的量化程度不够。目前第三方检测单位较少, 要对所有项目进行测试也有困难 , 同时缺少相关的标准和规程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此外, 有时一个单位的节能量是由各方面节能工作的综合效益取得的, 从而对某一项具体项目的节能量的看法就会有矛盾等。
对策
1.着重培育一批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认证单位来做好此项工作。 
2.严格、明确的进行合同签订和管理。由于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前后作效果对比时,运行条件( 例:负荷、天气等外界条件) 要做到完全一样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特别明确节能量的测试条件,在改造完成后。按此条件进行测试,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3.成立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规范项目行为的第三方监督保障机构,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确保节能数据为了公正、客观的评价项目的节能效果的检测,确保节能数据的翔实和正确,对于双方的矛盾进行协调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八、财务处理问题
         当前,合同能源管理中面临的财务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对策:
1.建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 按照目前现有的财务制度,合理合法地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例如明确在财务上,原则可参照“ 设备租赁”形式处理;支付给 E MC O的费用, 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等。 
2.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后, 包括“合同能源管理” 的各种类型, 都要按照目前现有财务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梳理, 逐步实现实施规范化的管理。 
3.在财务制度上要明确有“ 合同能源管理” 的财务科目,符合财务审计的要求, 受益方效益核算可以单列会计科目核算,也可用统计核算办法作辅助账目进行统计核算等。 
4.完善立法和相关产业政策,使得EMCO的资金回收有更好的保障。
 
         除上述,“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在此不予赘述,相信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通过经济、法律、金融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整,这些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障碍逐渐得以解决。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投资机制。不同于一般的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是通过项目的实施最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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