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 第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章名】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 【章名】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
第十一条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
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 【章名】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污染防治原则
第十九条 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
第二十二条 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一、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
二、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
三、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抑制粉
第二十三条 废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置计量、采样及分析设施
第二十四条 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须符合国家或
第二十六条 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节 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
第二十八条 各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有除
第二十九条 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
第三十条 开发和利用煤炭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关于防治煤
第三十一条 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 第三节 废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生产装置排
第三十三条 废水的输送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根据废水的水
第三十四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的处理设计,应根
第三十五条 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气、废
第三十六条 废水中所含的各种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
第三十七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
第三十九条 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
第四十条 对受纳水体造成热污染的排水,应采取防止热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而
第四十二条 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
第四十三条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 第四节 废渣(液)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废渣(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渣液的数量、性质、并
第四十五条 废渣(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排出量运输方式、利用
第四十六条 不同的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以便管理和利用。 一、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 二、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 废渣(液)的输送设计,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洒;
二、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
第四十八条 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 第四十九条 可燃质废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 二、焚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 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设计此类废渣的堆埋场时,必须设有防水,防渗漏或防止扬散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 第五十二条 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节 噪声控制
第五十三条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第五十四条 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
第五十五条 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 【章名】 第五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