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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十四)
2011-04-20 10:35:04 来源: 作者: 【 】 浏览:42277次 评论:0
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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