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2016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三)
(2)评价方法和标准 化学需氧量: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7 的要求。当实际水样CODCr<30mg/L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实验,至少测定2次。 氨氮: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
(3)监测结果分析 2016年,天津市共对通过验收的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开展了比对监测,全年共比对监测自动监控设备352台次,合格率为100%。 2.3国控废气企业 2.3.1企业分布 (1)地理分布 天津市28家国控废气企业分布于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和西青区等8个区县,其中企业数最多的是滨海新区,占全部国控废气企业的39.3%。 (2)行业分布 2016年天津市国控废气企业所在行业涉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7个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所占比重最大,占全部国控废气企业的39.3%。 2.3.2监测情况 2016年天津市环境监测系统对全市27家国控废气企业开展了季度监测。全年共监测100次,843项次,其中监测次数最多的为滨海新区,全年共监测40次,占总监测次数的40%。天津市水泥实业公司因长期停产,全年均未开展监测。 2.3.3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氯气、氯化氢、氯乙烯、二噁英。 2.3.4评价方法和标准 (1)评价方法 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2)执行标准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和地方排放标准评价。 涉及的执行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 2.3.5监测结果分析 依据国控废气污染源相应排放标准评价,2016年天津市国控废气企业达标率为100%。 2.3.6比对监测 (1)监测项目 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测干基浓度、颗粒物实测干基浓度、烟气流速和烟气参数(烟气温度、氧量)。 (2)评价方法和标准 每次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2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监测值为1个数据),取参比方法测试的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CEMS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考核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烟气CEMS考核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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