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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黑名单”制度,让违法企业受到经济制裁
2015-04-02 10:14:33 来源: 作者: 【 】 浏览:423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颖

  ◆本报见习记者周颖

  如何让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真正发挥效用,刺痛“违法”,督促“守法”?浙江省环保厅最近正计划出台一项环境信用“黑名单”制度,希望通过更加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更为严厉的违法惩戒,来减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黑名单”怎么定?

  14项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内容及时更新

  目前,关于“黑名单”制度的办法已经初步形成。根据《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主要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评价办法中第十五条所列“一票否决”行为的,经集体审议后就将其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一票否决”行为共分为14项。主要包括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等。

  全省“黑名单”数据库将按季度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初步计划,从2015年的第二个季度起,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将本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信息汇总后上报给省环保厅,形成全省环保“黑名单”数据库的统一管理。

  “黑名单”怎么罚?

  一次上榜受罚3年,除环保处罚外还有经济制裁

  据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工作人员介绍,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戒。

  一严,你若违法,我就曝光。按照规定,由于“黑名单”按季度实施动态更新,因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同样在2015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有效公共渠道,向社会大众公布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时无刻不暴露在阳光下。

  二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据了解,过去,环保部门是通过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系统平台,将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等级划分,之后仅与银监部门进行联通,为其提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这样不仅合作部门单一,后期跟踪处置也较为欠缺,因而对违法企业造成的制约也非常有限。今后,浙江省环保厅将会把每季度的“黑名单”通报给该省的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分行、省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仅如此,这份“黑名单”还将上传信用浙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届时,所有相关部门对黑名单都将一目了然。

  三严,一上名单,受罚3年。根据办法,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公布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被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企业采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所列惩戒性措施进行惩戒。也就是说,上了“黑名单”,企业不仅要受环保部门处罚,还将面临3年不能贷款、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提高等各种经济制裁。

  “严惩”更为“管理”

  企业有效整改可以下榜,恶意违法不予信用修复

  记者注意到,在这项“黑名单”制度中,有一项规定为“黑名单”企业的信用修复。就是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公布后,如果企业有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了有效整改,那么就有机会摘掉信用“黑帽”。

  企业改进后,需要向将其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保部门还要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市环保局从2015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的“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上报给浙江省环保厅,再由浙江省环保厅通报给其他各相关部门。而对于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

  这项规定不失为一种更为人性、有弹性的管理手段,能起到促进企业提高环保意识的作用。

  浙江省环境稽查总队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环境监督提供广泛渠道正是我们出台‘黑名单’制度的最终目标。”这也是浙江作为地方进一步落实新《环保法》的有力举措。

  目前,这项制度的相关办法还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力求更加完善。

  相关链接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所列“一票否决”行为

  1.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

  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

  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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